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所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若已申請補助,可檢附審核結果及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則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核實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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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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