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非法匯兌、賭博等罪,二審今天改判9年8月徒刑。律師表示郭哲敏得知判決結果心情平靜,尊重判決且勇於面對,不浪費司法資源,盼案件儘早確定可發監執行。台灣高檢署表示,收到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本案起於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案發後潛逃泰國,民國112年8月遭調查局押解返台。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郭哲敏經營博弈非法獲利新台幣35億餘元,經手匯兌金額達218億餘元,從中獲利1.26億元,依銀行法的非法匯兌罪判處11年8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郭哲敏行為構成4罪,從重以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論罪,另3罪分別為賭博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二審指出,郭哲敏經營博弈遊戲,非法獲利35億餘元。郭哲敏為使賭博獲利的犯罪所得移入國內,辦理非法匯兌並賺取匯差利潤。經手匯兌金額達207億餘元,從中獲利7759萬餘元。二審認定,郭哲敏隱匿營利賭博犯罪所得的來源與去向,自107年7月起,出資發起組織本案的洗錢、跨境地下匯兌集團。合議庭認定本件地下匯兌的規模,明顯較一審認定規模有減縮,而且郭哲敏於二審期間,就營利賭博及營利賭博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認罪,並自動繳交地下匯兌的全部犯罪所得7759萬餘元,量刑因子已變動,改判郭哲敏9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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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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