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族獵人近日帶遊客進入阿里山特富野獵場打獵引發違法疑慮,嘉縣府調查遊客只在旁觀看攝影;林保署強調,遊客若有狩獵行為就觸犯野保法,最高可罰百萬元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鄒族獵人協會理事長浦珍珠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說,近日接獲反映,有持獵人證的人員於狩獵活動中私自帶領非獵人進入獵場,並拍攝影片,已違反該會自治自律公約規定。鄒族獵人協會針對此事件發布公告指出,於狩獵時帶領非鄒族原住民之人士進入獵場,應事先向該會完成登記。浦珍珠強調,若讓非獵人參與狩獵,就已犯法,協會將會取消獵人資格。林業保署嘉義分署表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一般民眾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若一般民眾擅自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得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至100萬罰金。另外,野保法也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浦珍珠強調,「獵人證」並非永久且無條件的資格認定,將定期依據獵人參與培力課程、法規教育、文化傳承活動及遵守自治規範等情形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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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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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組織:鄒族獵人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