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5日電報導,屏東縣一名杜姓男子長達八個月毆打未滿週歲的嬰兒,導致嬰兒出現顱骨枕部骨折、左側顱內硬腦膜外出血等嚴重傷勢。一、二審法院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杜男為被害人之父,曾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112年2月5日,以及同年4月12日22日24日,在住處多次徒手毆打僅出生數個月的嬰兒,造成嬰兒眼部瘀青紅腫、右大腿紅腫、頭部瘀青、腹部瘀青與上手臂瘀青等傷害。由於這些行為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告訴期間,檢察官另作不起訴處分。

根據判決內容,杜男於112年8月1日至同月11日間某時,在住處大力拉扯嬰兒手臂,導致其右側尺骨骨折;並於同月11日晚間7時許,徒手毆打嬰兒頭部,造成左側顱骨枕部骨折及左側顱內硬腦膜外出血。

本案由嬰兒母親孫姓女子及屏東縣政府提出告訴,經屏東地檢署偵查後,依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嫌起訴杜男。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指出,杜男本應善盡照顧撫養之責,卻自被害人僅月餘大起,長達八個月期間,恣意以徒手毆打、拉扯等方式施暴,攻擊部位包含頭部、眼部等重要且脆弱區域,造成嚴重傷害,行為惡劣,應予嚴懲。法院同時考量杜男自述因工作、債務及育兒壓力,未能控制情緒而犯案,且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嬰兒母親達成調解,約定每月支付孫女新台幣1萬5000元作為扶養費用等情狀,最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

杜男不服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判處2年徒刑雖屬低度刑度,但考量其行為持續約八個月,被害人為毫無抵抗能力之未滿一歲嬰兒,且因暴行導致嚴重傷害,難認原判刑過重,無進一步減刑空間,因此於去年底駁回上訴。

案件續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無誤,量刑亦屬妥適,於今年6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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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11年11月23日 / 11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