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17日電)
曾出入「88會館」的前檢察官黃錦秋,不滿簡姓新聞部經理在LINE群組中影射她接受角頭資助,因而提告。台灣高等法院今日依誹謗罪判處該經理3個月徒刑,可科罰金,全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黃錦秋在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因接獲檢舉人通報,指郭哲敏為吸金案主嫌,遂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
高等法院表示,郭哲敏於該案執行搜索前出境一事遭媒體披露後,簡姓電視新聞部經理竟意圖散播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11年11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於成員共14人的通訊軟體LINE群組「警政魂◎敬一杯社...」內,傳送指摘黃錦秋接受地方角頭裝潢其中壢房屋的鉅額不正利益之訊息。
黃女隨後提告簡男加重誹謗。台北地檢署認定簡男確實於群組張貼文章,且未經合理查證,於特定多數人參與之群組中散佈不實訊息,依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簡男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卷內事證足以認定簡男於群組內傳送訊息時,並無促使群組成員相互查證之意,亦未向成員揭露其曾事先查證未果之情形,具有誹謗黃女名譽之故意,且所傳播之不實訊息足以貶損其人格與社會評價,犯罪事證明確。
高院指出,原審判決之證據採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均無違誤或不當,量刑亦屬妥適。簡男上訴否認犯罪,辯護人主張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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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18日 / 111年11月9日前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