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 林長順 台北22日電)前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施志遠,在任職期間曾提供其他律師法律意見、代撰書狀,或有轉介案件並獲取報酬等執行律師業務的行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判決施男罰款相當於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全案可上訴。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1
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
10
就10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

判決指出,施志遠(已轉任律師)於民國111年11月底至112年2月底任職期間,就10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提供梁姓律師相關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或有轉介案件給梁姓律師承辦並獲取報酬,或有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預先(或離職後)收取委任律師費用等執行律師業務的違失行為,經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施志遠的違失行為情節嚴重,不僅減損其身為法官應有的廉潔、正直形象,更損及其他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與司法獨立、公正的形象,將造成社會對法官群體的整體評價貶抑,因此判決處以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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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懲戒
  • 相關組織:台南地院 / 司法院 /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