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 鄭維真 彰化24日電)陳姓男子為籌措租屋押金,上網尋找臨時工作,卻誤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在首次獲得報酬後即遭警方查獲;彰化地院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0月徒刑,並須賠償被害人300萬元。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去年6月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約定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後交付給詐團成員,可獲得每日新台幣5000元報酬。
詐團成員先透過通訊軟體LINE發布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點擊廣告加入好友及群組,隨後與被害人約在其住處進行300萬元的面交。陳姓男子依指示先到便利商店印製偽造的投資存款憑證單,再與被害人碰面,取走現金後轉交給詐團成員。
辯護人表示,被告雖擁有碩士學歷,但因突然收到資遣通知而急於尋找工作,原本打算從事快遞送貨,但都未能排到班,為了籌措租屋押金才上網找臨時工而犯下此案,當天即被警方查獲,被告願意認罪接受法律制裁,請求從輕量刑。被告於審理中自述已領得5000元報酬。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酌被告為謀求私利而擔任車手,並將款項轉交上手,形成金流斷點,導致後續追查困難,且受害金額甚高。考量被告在集團中擔任較為底層的角色,雖願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50萬元達成和解,但被害人無法接受,最終將陳男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3000元。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被告應給付被害人30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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