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林長順 台北10日電)前桃園市經濟發展局局長朱松偉涉嫌多次收受現金、重機、威而鋼等賄賂,還詐領特別費,一審判刑13年。二審改判刑10年4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朱松偉被控於民國107年間陸續向廠商、建商等索取現金及物品,物品包含禮券、威而鋼、席琳狄翁來台演唱會門票、重型機車等,又蒐集餐廳發票詐領特別費。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朱松偉。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10年4月
判刑10年4月
13年
一審判刑13年
12萬元
詐領特別費新台幣12萬元
5萬元
未超過5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朱松偉收受的賄賂與不正利益包括現金、威而鋼、禮券、演唱會門票、住宿利益等,另詐領特別費新台幣12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3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朱松偉於107年12月25日卸任桃園市經發局長,已不具公務員身分,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的犯罪主體,因此原判決認定他向採購案的計畫主持人索賄、索取水波爐及多次飯店住宿,而收受不正利益,明顯有違誤。

高院表示,朱松偉於本案所犯11罪,曾於偵查中自白,並已於二審審理中繳回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控5項犯行所收受的平板、手錶、演唱會門票等財物與利益,均未超過5萬元,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改判10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編輯:張雅淨)1150710

選擇與事實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贊助,都是守護新聞自由的力量

下載中央社「一手新聞」APP,即時掌握最新消息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政治
  • 相關組織:桃園市經濟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