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3日電)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前執行副總經理胡文埕在採購案中收受廠商回扣,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刑4年10月,二審審酌胡文埕已賠償300萬元,改判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歷審判決,胡文埕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退休止,負責模具部品等採購業務。99年9月,輪胎模具製造供應商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文章為使公司獲取更多訂單,向胡文埕提議,將以南港輪胎向天盛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採購新製模具的金額一定比例計算饋贈款項給胡文埕。
根據判決內容,天盛公司自100年中秋節過後,開始將支付給胡文埕的回扣款項計入模具報價中。胡文埕陸續收受回扣款共新台幣623.8萬元,導致南港輪胎採購成本增加,蒙受財產損害。
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胡文埕4年10月徒刑。胡文埕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確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但考量其已與南港輪胎達成民事和解,全數給付賠償金300萬元,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4年徒刑。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23.8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並宣告沒收。
胡文埕仍不服判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於8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明宗)1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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