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14日電)前台法官呂超群在轉任律師前,涉嫌拖延積案、未送上級審閱裁判書逾400件,台中地方法院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請求成立,建請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6月12日就本案進行個案評鑑,決議為請求成立,今日公布決議書,對受評鑑者呂超群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評會表示,呂超群為前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已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辭職轉任律師),其於任職期間有四大違失:第一、獨任審判製作的裁判書原本未送庭長、院長審閱共358件;第二、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17件;第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64件,其中31件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第四、在兩起案件中,通緝被告已緝獲歸案,卻未即時送分案。

決議書提及,呂超群對上述四大違失均坦承不諱,並主張係因家人陸續罹病等個人因素所致。

法評會認為,呂超群之行為已長期大量違反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台中地院分案要點及刑事訴訟法等辦案程序規定與職務上義務,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情節重大。

法評會審酌,呂超群原為律師轉任法官,於任職期間長期違反書類送閱制度,迴避庭長與院長之審閱管考;又為掩飾未結案件過高,長期未將檢察官追加起訴、附帶民事訴訟及緝獲歸案被告送交分案,甚至未將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

法評會考量,呂超群自新北地方法院調任台中地院前,即曾因移交案件過多遭警告處分;任職台中地院期間,更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且欠缺敬業精神,連續於112、113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司法院於114年審查其候補成績,結果為不及格。

法評會認定,呂超群長期未能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非但未記取教訓,反而採取不送閱、不送分案等手段逃避監督,違失件數可觀且情節重大,嚴重缺乏法官應具備之基本能力與敬業精神,已達不適任法官或其他公務員之程度,應依法嚴懲。(編輯:李錫璋)1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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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人事
  • 原文日期:6月12日 / 1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