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林長順 台北16日電)澎湖縣前議長劉陳昭玲涉嫌貪污案,一審判處劉陳昭玲10年2月徒刑,二審改判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根據判決,劉陳昭玲自民國106年110年度擔任澎湖縣議長期間,在車船處預算與人事案、文光國小、消防局2案、衛生局等人事案,涉嫌指示機要秘書陳淑美向相關局處施壓,並收受價值新台幣15萬元的皮包與36萬元、100萬元、15萬元及10萬元等賄賂作為對價。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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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7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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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7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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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處劉陳昭玲10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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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處劉陳昭玲10年2月徒刑

澎湖地方法院一審依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劉陳昭玲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6年;陳淑美3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高雄高分院審酌,劉陳昭玲已先後辭去議長、議員,未續擔任任何公職,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近70歲,更長期捐助公益團體等單位熱心公益,確已有真誠悔悟之意,改判劉陳昭玲判7年6月徒刑,陳淑美判刑2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劉陳昭玲出生於澎湖縣湖西鄉沙港村,自25歲投入澎湖縣議會議員選舉,立足地方政壇長達40餘年,還創下連10屆當選、未曾落選紀錄,並擔任第15屆至第20屆澎湖縣議會連6屆議長,創地方自治史紀錄。在貪污案起訴後請辭第20屆議長一職。(編輯:張銘坤)1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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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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