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王承中 台北28日電)為配合國家推動遊艇觀光政策,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引水法第6條條文,放寬非中華民國遊艇不適用強制引水的規定,增訂總噸位未滿1000的非中華民國遊艇,不適用強制引水的規定。

現行引水法規定,交通部基於航道及航行的安全,對引水制度的施行,分強制引水與自由引水兩種。而強制引水的實施,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未滿1000總噸的中華民國船舶、未滿500總噸的非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1000總噸位
總噸位未滿1000的非中華民國遊艇
500總噸位
總噸位未滿500的其他非中華民國船舶

為配合國家推動遊艇觀光政,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引水法第6條條文,修正不適用強制引水的項目,放寬非中華民國遊艇不適用強制引水的規定。

三讀條文明定,不適用強制引水的非中華民國船舶,比照中華民國船舶總噸位條件,修正為總噸位未滿1000的非中華民國遊艇,或總噸位未滿500的其他非中華民國船舶。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葉協隆日前表示,航港局為強化引水業務的監督管理,目前正推動引水法的修正作業。為配合遊艇觀光發展政策,在確保港口航行安全的前提下,航港局已徵詢各引水人辦事處及港務公司等意見,並獲得共識。

葉協隆指出,比照現行總噸位未達1000的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的規定,放寬總噸位未達1000的非中華民國遊艇不適用強制引水的規定,與航港局檢討修法的方向一致,航港局尊重立法院審查結果。(編輯:張均懋)1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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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政策
  • 相關組織:交通部 / 航港局 / 引水人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