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李雅雯 台北8日電)公務員赴陸探親申請必須提交親友名單。陸委會表示,公務員赴陸探親提供相關資料的規定執行多年,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探親申請均由用人單位自行審核同意。

一般公務員赴陸必須向所屬單位提交申請,倘若事由為探親,須繳交在陸親友名單、在陸聯絡電話。有基層公務員反映,申請附件涉及過多私人訊息,有侵犯個人私領域之嫌;部分立委批評,這不符合比例原則,況且個資蒐集與使用目的不詳。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2006
從2006年起已有規定、執行迄今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今天表示,公務員申請赴陸探親必須提供相關資料,這是由主管機關移民署依據兩岸條例第9條授權訂定的要求,從2006年起已有規定、執行迄今,各政黨執政時期均依此辦理。

陸委會表示,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探親申請案均由中央或地方各個用人單位自行審核同意,陸委會不會介入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作業。

部分立委認為政府作法侵犯公務員親友隱私、將公務員視作匪諜。陸委會回應,建議立委在提出質疑前先洽移民署了解詳盡說明,以助立委掌握相關規定的訂定沿革與歷年實際執行狀況。

依據現行規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須向所屬單位遞交赴陸申請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公務員與特定身分人員必須取得內政部許可。(編輯:周慧盈)1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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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政策
  • 相關組織:陸委會 / 移民署 /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