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張已亷 高雄10日電)鍾姓機車騎士於111年行經高雄美濃區一處路口時,與黃姓員警駕駛偵防車發生碰撞,造成鍾男重傷、終身需他人照護,經橋院審理,判警方應賠鍾男及其家屬合計新台幣323萬餘元。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說明,鍾男於民國111年9月間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美濃區中興路二段與福義街交岔路口時,與駕駛車輛執行巡查公務回程的黃姓員警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男人車倒地、腦部受創等重大傷害,終身需他人照護。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323萬餘元
判警方應賠鍾男及其家屬合計新台幣323萬餘元
50萬元
鍾男家屬則請求賠償50萬元

判決書提到,鍾男及其家屬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鍾男要求賠償看護、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精神撫慰金等計1549萬3848元,鍾男家屬則請求賠償50萬元。

法官依事故鑑定及覆議結果等事證,認為鍾男違反注意義務較黃姓員警高,而為肇事主因,黃姓員警則應負3成肇事責任,另依相關醫療單位函復內容及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事證,並考量事故發生時鍾男59歲、務農等情形,扣除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等部分,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應賠償鍾男及其家屬合計323萬餘元。(編輯:張雅淨)1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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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事故
  • 相關組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