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發生日:115/08/11 2. 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1/17 3.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2年3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2年度第三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115年8月11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2年度第三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 修訂前條文:
五、認股條件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5. 調職: 如認股權人經本公司同意而請調至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的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前述自願離職人員之相同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同意後指派轉任至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的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如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如未獲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前述自願離職人員之相同方式處理。
6.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退休時,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 修訂後條文:
五、認股條件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5. 調職: 如認股權人經本公司同意而請調至本公司、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的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前述自願離職人員之相同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同意後指派轉任至本公司、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的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如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其已授予但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如未獲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前述自願離職人員之相同方式處理。
6. 退休: 已授予但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退休時,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十二、其他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4年8月12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15年1月30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15年8月11日。
5.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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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12/11/17 / 1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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