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強調,指引明定相關罰則,如果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包含在禁止區域從事水域活動,最高處5萬元罰鍰;如果有營利性質,最高處20萬元罰鍰。指引可供地方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水域活動管理機關,作為水域潛水活動的管理參據。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5萬元
最高處5萬元罰鍰
20萬元
最高處20萬元罰鍰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policy_announcement
  • 相關組織:觀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