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發生日:115/05/26。2. 事實發生主體:台新銀行。3. 發生緣由:違反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4. 處理過程:金管會辦理114年一般業務檢查,認定台新銀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5. 處分情形:核處新臺幣1400萬元罰鍰,並停止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金融商品及服務,及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1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6. 改善情形: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後續將進行檢討以確保不再發生。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regulatory_penalty
  • 相關組織:台新金控 / 台新銀行
  • 原文日期:1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