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6年7月24日 發言日期:2026年7月23日 發言時間:19時53分33秒 公司代號:1435 公司名稱:中福
主旨: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2026年7月23日
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633號
4. 事實發生日:2026年7月23日
5. 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2026年7月23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之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內容摘要如下: 1. 被告應履行雙方於2022年6月7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如第一份租約所附地籍圖虛線以東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地號之部分土地予原告。 2. 被告應履行雙方於2022年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1、192、195、196、197(如第二份租約所附地籍圖虛線以西部分)、203、204、205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3.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民事起訴聲明狀內容摘要如下: 1. 被告應履行雙方於2022年6月7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2. 被告應履行雙方於2022年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1、192、195、196、197、203、204、205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3.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 處理過程: (1)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於2025年7月10日以同一事件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但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元,致遭法院駁回起訴。 (2)本案將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補繳新北地方法院所裁定之裁判費後,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3)此外,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之兩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係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申請紀錄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私自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4)為此,本公司前於2022年9月19日、2023年4月11日及2025年4月22日,分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兩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之兩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事外,且業經本公司告知解除契約或終止而失其效力,已不具法律效力。 (5)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兩份土地租賃契約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並請求損害賠償,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另,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可確認中壢廠房遭拆除前,確未進行點交程序。
7.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將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補繳新北地方法院所裁定之裁判費後,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以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以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訴訟,無非係為妨害本公司正常營運。如同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無效兩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之前董事長黃立中,迄今每年都以其違法關係人交易取得控制權之福興公司不按時出具財報,導致本公司每年屢屢被迫變更交易方法,甚至陷入下市危機,同樣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近日與黃立中、李承晉交好之合作夥伴吳美秀已因遠見科技公司案遭羈押,可見其等不斷藉由相類事件滋生事端,使本公司不勝其擾。為此,本公司呼籲並懇請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對於黃立中、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相關人等反覆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之行為,應予以有效遏止與嚇阻,否則不僅損及公司及股東權益,更將浪費有限司法資源。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福興公司 / 遠見科技公司
- 原文日期:2022年6月7日 / 2022年6月21日
- 產品、服務:土地賃貸 / 工業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