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表日期: 1150813 發言日期: 1150812 發言時間: 170416 公司代號: 2887 公司名稱: 台新新光金 主旨 : 本公司代子公司台新銀行公告與新光銀行合併基準日 符合條款: 第51款 事實發生日: 11508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8/12 2.公司名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115/6/4台新銀行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之規定公告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與新光銀行合併。 (2)本次補充內容: 台新銀行擬以合併發行新股方式合併新光銀行。 雙方業已於115年6月4日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通過合併案與合併契約, 並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8月10日金管銀控字第11502214831號函核准在案。 本次合併對價由台新銀行以每0.9505股台新銀行普通股換發新光銀行1股普通股之換股比例發行新股予新光銀行股東。 另若新光銀行於合併基準日前一會計年度及/或當會計年度至合併基準日前一日之期間有稅後淨利, 則台新銀行應於合併基準日六個月後之相當日前,給付該期間稅後淨利之七成予新光銀行股東作為或有現金合併對價。 經雙方董事長共同訂定合併基準日為116年1月1日,如後續有變更合併基準日之必要時, 雙方董事會業已授權雙方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協調變更之,並辦理後續公告。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合作
  • 相關組織:新光銀行
  • 原文日期:民國115年6月4日 / 民國1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