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有把汽車借給家人、另一半或朋友使用的經驗,不過如果對方開車期間超速、闖紅燈,事後收到罰單的卻是車主,到底該由誰負責?事實上,像超速、闖紅燈等駕駛行為違規,罰單究竟會開給車主還是實際駕駛人,首先要看案件是如何被舉發。如果是測速照相、科技執法等「逕行舉發」,警方當下無法直接確認駕駛人身分,原則上會以車主或已登錄的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若違規當時另有其人,車主仍可依法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 車借朋友開收到罰單,為什麼罰單先寄給車主? 根據交通部公路局及現行交通法規,常見交通違規舉發方式可分為「當場舉發」與「逕行舉發」。如果駕駛人在道路上違規後遭警方攔停,警方能直接確認駕駛人的身分,通常會直接對實際駕駛人製單舉發。 但測速照相、科技執法等情況不同,執法設備主要是拍攝違規車輛及車牌,未必能直接確認駕駛人的身分,因此逕行舉發案件,原則上會以汽車所有人或車主事先登錄的「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 這也是為什麼明明是朋友把車借去開,超速或其他違規罰單最後卻可能寄到車主手上。 車主不是駕駛人怎麼辦?可申請歸責給實際駕駛人 收到罰單後,如果違規當時並不是車主本人駕駛,並不代表車主只能自己承擔。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受舉發人如果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其他人,可以在違規通知單所載的「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的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請。 也就是說,如果車主可以證明違規當時是朋友或家人在駕駛,可在期限內申請將案件歸責給實際駕駛人,經處罰機關審核後,再由實際駕駛人依法負擔相關責任。 不過,最重要的關鍵就是「期限」。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也指出,交通違規歸責原則上必須在罰單所載的應到案日期前提出;如果等到期限已過才申請將案件轉給實際駕駛人,依法可能無法再受理歸責。 因此,車主收到不是自己造成的罰單後,第一件事不是急著繳款,而是先查看罰單上的違規時間、違規內容及應到案日期。 交通罰單如何移轉給實際駕駛人? 目前申請交通違規歸責,不一定需要本人親自跑監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提供「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歸責申請服務,民眾可依規定在線上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文件;此外,也可依罰單所載的應到案處所及各裁決機關規定,以臨櫃、郵寄等方式提出申請。 以一般個人車主為例,通常需要準備違規通知單、相關採證資料、車主身分證明,以及被歸責駕駛人的駕照或其他相關證明。實際所需文件仍可能依案件類型及管轄裁決機關而有所不同,建議以罰單所載應到案處所的最新規定為準。 例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目前針對個人車主線上辦理歸責,就要求準備車主身分證明、被歸責駕駛人的駕照,以及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相關資料。 罰單先繳掉,還可以移轉嗎? 這也是許多車主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如果已經知道違規當時另有實際駕駛人,而且準備申請歸責,最保險的方式就是先不要急著把罰鍰繳掉,而應先在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 依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當事人認為違規事實無誤並直接繳納罰鍰後,案件原則上會依規定繳款結案。因此,如果車主尚未辦理歸責,就直接將原本開在自己名下的罰單繳清,後續是否仍能變更歸責對象,就不能單純只用「有沒有超過應到案日期」判斷。 另外,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也曾說明,如果當事人已經提出歸責申請、只是尚未收到後續的歸責通知書,繳款程序則可依裁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如果罰單已經繳掉,但事前沒有申請歸責,又想改由真正駕駛人負責,建議直接向罰單所載的處罰機關確認案件目前是否已結案,以及後續是否仍有處理空間。 簡單來說,如果一開始就知道「車不是自己開的」,最安全的流程仍是先辦歸責,再依裁決結果處理罰鍰。 拍照違規現在不記點,還需要特別申請歸責嗎? 2024年6月30日起,台灣交通違規記點制度有所調整。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說明,目前交通違規記點主要針對符合規定的「當場舉發」案件;測速照相、科技執法等「逕行舉發」案件,不會因該次違規直接在駕駛人的駕照上記違規點數。 因此,如果車主只是擔心朋友開車被測速照相,最後害自己的駕照被記點,目前並不需要單純為了「避免記點」申請歸責。 但是,不記點並不代表所有逕行舉發罰單都可以不用處理實際駕駛人的問題。 如果案件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處分,而違規當時的實際駕駛人並不是車主,仍應在期限內申請歸責。 各類案件後果也不完全相同。例如依法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案件,未完成歸責時可能改由車主接受講習;如果車主是公司法人或未持有駕照,依法可能改以車輛違規次數等方式處理。 若屬依法應吊扣或吊銷駕照的違規,沒有在期限內完成歸責,也可能影響車主本人的駕照;車主若為公司法人或沒有駕照,部分案件則可能改為處分汽車牌照。因此,碰到涉及講習或駕照處分的罰單,更不能只把罰鍰金額繳掉就認為事情已經結束。 車子長期給家人開,可登錄「主要駕駛人」 如果汽車雖然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實際上長期都是配偶、子女或其他家人在使用,也可以考慮事先登錄「主要駕駛人」,減少日後反覆辦理歸責的麻煩。 根據交通部公路局說明,汽車所有人可依規定向監理機關申請登錄主要駕駛人。完成登錄後,警察機關日後針對該車進行符合規定的逕行舉發時,可依法以主要駕駛人作為被通知人製單。 相關申請目前可透過監理服務網辦理,亦可依監理機關規定透過臨櫃、郵寄等方式申請。 不過,申請歸責並不是讓車主任意找人代替受罰的制度。 交通部公路局曾提醒,裁決機關會針對歸責資料進行審核,如果為了規避罰鍰、道安講習或駕照處分,故意提供與實際駕駛情況不符的資料,除了歸責申請可能不被接受,也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責任,相關案件甚至可能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此,車子借朋友開之後收到交通罰單,車主應先確認「違規時間」、「實際駕駛人」、「違規種類」及「應到案日期」。如果確實不是自己駕駛,又希望由真正駕駛人負擔責任,就應在期限內辦理歸責;尤其案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處分時,更應先確認歸責程序,再處理後續罰鍰,避免原本不是自己造成的違規最後影響到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85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歸責相關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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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