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近日發生一起行車衝突事件,68歲李姓男子與35歲葉姓男子因行車問題爆發爭執,過程中李男拿出折疊刀攻擊對方,雙方隨後發生肢體衝突,李男反遭對方制伏並受傷倒地。李男送醫搶救5天後仍因傷勢過重死亡,家屬目前已委任律師提出告訴,警方與檢方則朝傷害致死方向調查。對此有律師分析,若遇到持刀攻擊者而出手反擊,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判斷重點並不只是「有沒有還手」,而是出手當下是否仍存在迫切的危險。 台中行車糾紛持刀遭反制命危亡!律師解析「正當防衛」關鍵:多打這一拳恐變防衛過當 律師劉韋廷透過臉書發文指出,假設有人持刀朝自己逼近,遭到攻擊的一方當然可能有必要採取行動自保,但法律上真正需要釐清的問題,是反擊應該持續到什麼程度,換句話說,正當防衛並不是只要對方先動手,後續所有反擊行為都能受到法律保障。 什麼是正當防衛?律師揭《刑法》第23條裁量核心 劉韋廷表示,許多人看到「對方持刀」的情況,第一個反應可能會認為,只要自己是被攻擊的一方,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過實際上仍須符合《刑法》第23條所規定的「現在不法之侵害」,也就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在侵害正在發生時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原則上才可能不負刑責。 因此,如果對方確實持刀朝你攻擊,為了避免自己遭到刺傷,當下將對方推倒、揮拳制止,甚至因阻止攻擊而造成對方嚴重受傷,都不能單純以「有造成傷害」就直接認定行為人犯罪,仍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以及防衛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 劉韋廷也舉出過往法院判決說明,曾有案件中,被告遭持槍者以槍抵住頭部,對方甚至已經扣下扳機,只因槍枝故障未能成功射擊,持槍者還準備再次開槍,遭到威脅的人則持魚刀反擊兩刀,最後導致持槍者死亡。法院審理後仍認定屬於正當防衛,判決無罪,原因就在於反擊當下,被告面對的仍是隨時可能遭槍殺的現實危險。 差幾秒刑責大不同!正當防衛 vs 報復行為對照 劉韋廷強調,判斷正當防衛與否,真正需要觀察的並非單純「有沒有反擊」,而是「反擊發生的當下,原本的不法侵害是否仍然存在」。例如對方手上仍握著刀械,並持續準備攻擊,遭攻擊者為了讓危險停止而將對方打倒,這種情況就可能落在正當防衛的範圍內。 然而,如果對方已經倒地,手中的刀也已經脫落,甚至已經失去繼續攻擊的能力,此時若仍因為情緒激動而追上前踹踢、攻擊頭部或持續毆打,行為的法律性質就可能發生變化。前者是為了阻止正在發生的危險而防衛,後者則可能被認定是在對先前的挑釁或攻擊進行報復。看似只是短短幾秒的差距,涉及的刑事責任卻可能完全不同。 衝突情境與狀態 法律行為性質判斷 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刀械在手、持續準備攻擊 為止息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將對方打倒 屬於正當防衛範圍(可能不予處罰) 對方已倒地、刀械脫落、失去攻擊能力 因情緒激動追上前踹踢、攻擊頭部或持續毆打 恐被認定為對挑釁的報復行為(非防衛) 關鍵在還原現場細節!若主觀無殺人故意恐涉及「傷害致死」 劉韋廷進一步指出,此案若經鑑定確認死者的死亡原因與遭受毆打有直接關聯,而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對方的意思,並沒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涉及「傷害致死」罪責。至於案件最後究竟會被認定為殺人、傷害致死、防衛過當,或符合正當防衛而不予處罰,仍不能只從「誰先拿刀」或「誰先出手」判斷。 1、雙方攻擊的先後順序與出拳/攻擊次數。 2、對方倒地後是否仍遭持續攻擊。 3、刀械當時是否仍在場。 4、死者身上的致命傷究竟如何造成。 劉韋廷表示,這也是他認為行車糾紛最危險的地方,原本可能只是一次喇叭聲、一次搶道或一個不愉快的眼神,雙方若沒有及時停手,卻可能一路升高成肢體衝突,最終演變成一人死亡、另一人面臨刑事官司的局面。 防範行車衝突!律師教你安全自保三步驟 對此,劉韋廷提醒駕駛人,行車途中若遇到其他用路人挑釁或發生爭執,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盡量避免下車正面衝突,能留在車內就留在車內,將車門上鎖並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必要時直接報警交由警方處理。他也提醒,當下選擇忍住情緒,看似只是暫時吞下一口氣,但可能因此避免後續更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衝突失控,原本單純的交通糾紛,可能讓一方付出生命代價,另一方則必須面對數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刑事責任。 Q1:只要對方先拿刀攻擊我,我反擊造成對方受傷或死亡就一定無罪嗎? A:不一定。必須看反擊當下「不法侵害是否依然存在」。若對方已被制伏、刀械脫落或失去攻擊能力後仍持續毆打,可能會從正當防衛轉變成報復行為或防衛過當,進而承擔刑事責任。 Q2:遇到行車糾紛對方下車挑釁,最佳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A:盡量留在車內並鎖緊車門,切勿下車正面衝突,同時保留行車紀錄器畫面並立即撥打 110 報警處理。 資料來源:《劉韋廷》 責任編輯/陳得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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