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偵探柯南》裡,只要案發現場出現玻璃杯、門把、凶器或其他被碰過的物品,指紋往往就可能成為追查嫌犯的重要線索。對現代人來說,警方在犯罪現場尋找指紋已經再普通不過,但如果把時間倒退100多年,這其實曾經是一項相當新潮的「高科技」。 那麼,台灣究竟從什麼時候開始使用指紋辨認犯罪者? 答案比很多人想像得更早。 目前史料顯示,1910年臺北監獄就已經開始試驗指紋法;到了1912年,臺灣總督府正式建立犯罪者個人識別制度,把指紋納入辨認與管理犯罪者身分的方法。再往後發展,1910年代後期警務單位已出現專門處理指紋的人員,到了1921年,甚至已有警察專業文章討論如何蒐集、保存與處理犯罪現場留下的指紋。 換句話說,台灣接觸指紋辨識技術,已經是110多年前的事。 台灣什麼時候開始用指紋?1910年臺北監獄已經在試驗 台灣使用指紋的歷史,可以先從1910年的臺北監獄說起。 臺北市立美術館《現代美術學報》刊載的研究指出,日1908年已將指紋法正式引入獄政制度,臺灣稍晚跟進。而在1912年正式建立監獄指紋制度以前,1910年臺北監獄已開始試驗、示範指紋法。 當時臺北監獄採用的方法,還不是今天大家想像的「刑警到案發現場採指紋」。 它更像是一套犯罪者的「身分檔案」。 史料顯示,當時會將犯人的姓名、年齡、照片、體格、犯罪判決等資料記錄下來,同時留下指紋與身體特徵。這麼做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日後如果這個人再次犯罪,可以辨識他是不是曾經入獄的前科犯。 在沒有電腦資料庫、人臉辨識,甚至連現代身分證制度都尚未成熟的年代,這套方法的意義相當大。 如果犯人改名字、謊報身分,光靠姓名和外貌可能認不出來;指紋則提供了另一種確認身分的方式。 1912年正式建立犯罪者指紋制度 真正重要的轉折出現在1912年。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的《臺灣總督府報》資料顯示,臺灣總督府在1912年發布「個人識別方取扱規程」;相關總督府檔案則留下「犯罪者個人識別方取扱規程ヲ定ム(訓令第百三十三號)」的紀錄。《臺灣總督府報》所收資料出版日期為1912年6月20日。 相關研究指出,這套制度把指紋登錄與其他身體辨識資料結合,讓犯罪者的身分可以被系統性記錄與查找,也被視為台灣早期以生物特徵進行個人識別的重要制度化起點。 所以如果問:「台灣什麼時候開始使用指紋辨認犯罪者?」 答案可以追溯到1910年代初期。 但這裡有個很重要的差別。 1910年的試驗與1912年的制度化,主要證明的是「利用指紋辨識、管理犯罪者身分」,不能直接說成「1912年台灣警察已經靠案發現場留下的指紋破案」。 真正朝大家今天熟悉的「犯罪現場鑑識」發展,還要再往後看。 台灣警察真的開始研究「現場指紋」,是在1910年代後期 一個很關鍵的人物叫做關段敏男。 他後來其實是一名畫家與尺八演奏家,但早年在台灣從事的工作,竟然跟刑事鑑識有關。 史料顯示,關段敏男1914年起在臺灣總督府法務部監獄課從事指紋事務。1917年的《臺灣警察協會雜誌》則記載,他因具有豐富的指紋採集經驗,受到臺北廳警務課聘用,協助改善前科犯的調查方式;相關研究將此視為台灣警務單位首次聘請專門處理指紋事務的專家。 這個時間點很重要。 因為指紋的用途,開始從監獄裡的犯罪者身分管理,逐漸走進真正的警察搜查工作。 到了1921年,《臺灣警察協會雜誌》還刊登關段敏男從事指紋工作的經驗,其中已經直接談到犯罪現場指紋如何蒐集、保存與處理,並涉及利用照相、物理與化學方法協助犯罪搜查。 這時候,就已經非常接近今天大家看推理漫畫時熟悉的場景了。 100年前就知道:凶手碰過東西,可能留下指紋 更有趣的是,到了1920年代,「案發現場的指紋可以抓犯人」甚至已經不只是警察內部的專業知識。 1924年4月21日,《臺灣民報》刊登一篇〈科學的新偵探法〉,向一般讀者介紹當時最新的科學辦案技術,其中就把指紋列為重要的犯罪現場跡證。 文章介紹的方式,現代人看了其實會非常熟悉。 如果指紋肉眼看不清楚,可以使用粉末讓紋路顯現;也介紹利用化學方法處理潛在指紋,再將指紋拍照保存。如果指紋留在能移動的物品上,還可以把物品帶回去進一步檢查。 甚至連「嫌犯逃到很遠的地方怎麼辦?」都有解法。 當時文章介紹法國發展出的相片電送技術,可以利用通信設備把犯人的照片與指紋傳到遠方,提供其他地方的執法人員辨認。 當然,這篇《臺灣民報》介紹的是當時最新的國際刑事鑑識知識,不能據此認定1924年台灣每個警察單位都已普遍使用這些技術。 但它至少證明一件事:100多年前的台灣社會,已經有人清楚知道「犯罪者會在現場留下指紋,而且可以透過科學方法把它找出來」。 當年的警察沒有電腦,一枚指紋要怎麼找出犯人? 就算100年前已經知道怎麼採指紋,真正困難的事情還在後面。 找到一枚指紋,不代表立刻知道它是誰的。 今天我們看到刑事影集,常會出現「把指紋丟進資料庫搜尋」的畫面;但早期沒有數位影像,更沒有電腦可以自動從龐大的資料裡找出相符對象。 因此,早期建立犯罪者指紋檔案才會如此重要。 警方或司法機關必須先留下犯罪者的指紋資料,未來再遇到同一個人時,才有機會透過既有資料辨認身分。1910年臺北監獄建立的照片、體格、犯罪資料與指紋複合檔案,就是這套辨識制度逐漸成形的早期例子。 所以,指紋鑑識真正厲害的地方,不只是「可以從杯子上找到一枚指紋」。 還必須有另一套龐大的資料整理與比對制度在背後支撐。 沒有可以比較的對象,再漂亮的指紋也未必能直接告訴警方犯人是誰。 到了1930年代,台灣的刑事鑑識設備愈來愈完整 指紋只是科學辦案的一部分。 相關研究指出,到了1930年代,臺灣總督府警務局開始進一步擴充刑事鑑識設備與專業人員。1934年已有顯微鏡等設備並能進行血液分析;1937年前後,警務局又配置X光、紫外線、攝影裝置、礦物顯微鏡及病理組織檢查設備,可處理犯罪現場留下的血液、毛髮、唾液與指紋等跡證。 也就是說,從1910年在監獄試驗指紋法開始,經過20多年發展,台灣的犯罪搜查已逐漸出現一套更完整的科學鑑識方法。 不過,科技進步並不代表當時所有案件都完全依靠科學證據辦案。相關史料仍留下拷問、刑求與錯誤判斷造成冤案的紀錄,顯示新式鑑識技術與舊式偵查方式曾在同一時代並存。 如果柯南穿越到1910年代的台灣,警察已經知道什麼是指紋 所以,如果江戶川柯南真的穿越到100多年前的台灣,情況可能比想像中有趣。 如果他來到1910年,臺北監獄已經有人試驗如何利用指紋確認犯罪者身分;到了1912年,這套個人識別方法正式制度化。 如果再晚幾年,到了1917年左右,警務單位已經出現專門處理指紋事務的人員;到了1921年,犯罪現場指紋的蒐集、保存與處理方法,更已經進入警察專業刊物的討論。 由於台灣1910年已試驗指紋法,1912年建立犯罪者指紋等個人識別制度;1910年代後期,指紋技術進一步進入警務工作,到了1920年代初期,犯罪現場指紋的採集與保存已成為警察專業討論的科學辦案技術。 今天在推理漫畫裡看到刑警檢查杯子、門把與凶器上的指紋,我們可能覺得再正常不過。 但在100多年前的台灣,這其實代表了一種全新的辦案觀念:除了問嫌犯「你到底有沒有做」,還可以回到犯罪現場,看看他究竟留下了什麼。 參考資料 梁秋虹,〈臺灣犯罪攝影前史:日本殖民凝視下之身份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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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ニュース
  • 製品・サービス:指紋識別システ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