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人過世後才計算遺產,因此只要在生前先把銀行裡的錢領出來,死亡當天帳戶餘額變成0元,申報遺產稅時就沒有這筆存款。不過,錢從銀行領出來,並不代表財產就此「消失」。尤其被繼承人在重病、已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期間,突然出現大額提款、出售股票等資金異動,繼承人如果無法證明款項流向,依法仍可能被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臺北國税局更曾公布實際案例,一名被繼承人住院期間出售股票取得1000萬元,其中800萬元因家屬無法說明用途,最後遭併入遺產課稅並處罰鍰。 不過,如果爸爸全部財產真的只有1000萬元,也不代表列入遺產後就一定要繳遺產稅。財政部北區國税局公告,2026年每一遺產稅案件免稅額為1333萬元,另外還可能適用配偶、子女、父母、喪葬費等扣除額。因此真正要不要繳稅,要看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而不是單看這筆1000萬元。 爸爸把1000萬元領成現金,就不算遺產了嗎? 答案並不是看銀行帳戶還剩多少,而是要看爸爸死亡時,這筆財產是否仍然存在。 根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不動產、動產以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應合併申報遺產稅,其中明確包括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及銀行存款等。 換句話說,如果爸爸把銀行裡的1000萬元全部領出來,死亡時這些現金其實仍放在家中保險箱,或只是由家人代為保管,錢並沒有因為從「存款」變成「現金」就不再是他的財產。若死亡時仍屬於爸爸所有,原則上仍屬應申報的遺產。 但如果爸爸是在有能力自行處理事務時,確實把錢用於自己的生活、醫療、照護等消費性支出,且死亡時相關財產已不復存在,情況就不同;若實際上是將財產無償移轉給他人,則仍須另外判斷是否涉及贈與稅或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の擬制遺產規定。 重病期間突然領走大筆存款,家屬說不清用途恐被列回遺產 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長輩重病、已無法處理自己財務時發生的大額資金異動。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如果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的情形,而繼承人不能證明相關借款、價金或存款的用途,這些款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這項規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並不是所有人在死亡前曾經提款,家屬日後就一律必須向國税局交代用途。 財政部臺北國税局2026年1月30日發布的新聞稿也指出,查核遺產稅案件時,如果發現被繼承人臨終前有出售財產、大額資金異常或密集提款等情形,稅捐機關可能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詢被繼承人當時的身體與精神狀況。如果確認當時已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受損或沒有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而繼承人又無法說明資金流向,相關款項就可能被認定為應課稅遺產。 國税局公布真實案例:股票賣得1000萬元,800萬元說不清被列回遺產 臺北國税局就曾公布一件實際查核案例。 國税局查到,被繼承人甲君在死亡前1個月住院期間,名下上市櫃公司股票遭全數出售,總共取得1000萬元,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僅列報銀行存款50萬元,因此引起國税局注意。 國税局接著向甲君就醫的醫院查證,發現股票出售時,甲君其實已處於昏迷、無意識狀態,沒有自行處理財務的能力。 家屬向國税局表示,股票出售後取得的1000萬元,是拿來支付甲君的醫療費與購買營養品。不過,最後僅能提出200萬元的相關醫療單據,其餘800萬元無法說明用途。 因此,國税局最後將無法說明的8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加處罰鍰。 這個案例有一點特別容易看錯。不是因為「1000萬元最後帳戶只剩50萬元,所以950萬元全部被追回」,而是1000萬元の股票出售價款中,家屬能證明200萬元の用途,另外800萬元無法說明,因此這800萬元遭列入遺產。50萬元則是繼承人原先申報の銀行存款金額。 如果不是領現金,而是先把1000萬元送給小孩呢? 另一個常見做法は,在生前先把錢匯給配偶或小孩。這同樣不能單純認為「過戶完成,就一定不算遺產」。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贈與配偶、依法具有繼承順位の繼承人,或這些繼承人の配偶,死亡時原則上要將這些財產視為被繼承人の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も直接說明,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這些親屬配偶の財產,屬於應合併申報遺產稅の範圍。 所以,如果爸爸在死亡前2年把1000萬元直接贈與兒子,並不能只因錢已經在兒子の銀行帳戶,就認定與爸爸の遺產完全無關。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院已在2026年7月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8月19日就相關修法草案進行審查,但截至本文截稿時,修正案尚未完成三讀及公布程序,因此目前仍應依現行法律辦理。 1000萬元被列入遺產,就等於要繳100萬元遺產稅嗎? 也不是。 「列入遺產總額」和「最後真的產生遺產稅」は兩件不同的事。 財政部北區國税局2026年5月公告,2026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可再扣除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則為138萬元,實際仍須依個案是否符合規定計算。 因此,假設爸爸所有遺產真的只有1000萬元,在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下,光是1333萬元免稅額就已高於1000萬元,通常不會因這1000萬元本身產生遺產稅。 但現實中の遺產通常不只有銀行存款。如果爸爸還有房屋、土地、股票、基金等財產,原本申報遺產已接近免稅額或進入課稅範圍,此時再被國税局查出有數百萬元甚至1000萬元の大額資金無法說明,稅負就可能明顯增加。 2026年適用の遺產稅課稅級距為: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適用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部分適用15%;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適用20%。財政部賦稅署公告,2026年度相關課稅級距未再調整。 最も容易出問題の不是「領錢」,而是錢領走後完全說不清 因此,如果家中長輩因重病住院,需要由子女協助處理財務,期間若有大額提款或出售資產,更應保留資金用途の證明。 臺北國税局提醒,相關發票、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都應妥善保存。如果無法證明款項用途,而又符合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の大額資金異動情形,就可能依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如果已經辦理遺產稅申報,卻有漏報或短報遺產の情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除了補徵稅款外,原則上還可能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不過現行規定も設有一定的小額免罰、自動補報免罰等條件,仍須依個案判定。 所以,爸爸過世前把銀行裡1000萬元全部領光,答案並不是簡單の「帳戶歸零,就沒有遺產稅」。 真正要看の,是爸爸死亡時這筆錢還在不在、是否仍屬於他的財產;如果是在重病且無法處理事務期間遭到提領,還要看家屬能不能合理證明錢去了哪裡。若只是把存款領成現金藏起來,或在長輩已無法自行處理財務時將大筆資產移走,又無法提出資金用途證明,就不是把銀行帳戶「清空」便能避開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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