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昨駁回檢方上訴,纏訟二十年的「三中案」定讞,前總統馬英九等人無罪確定。一樁「陳年老案」在司法界波瀾不驚,只有高檢署檢察官陳宏達聲明評論,「檢察官不是歷史清算者,也不是政治正義的代理人,而是法定構成要件與證據法則的守門人」,陳宏達空谷足音,形同廢話,檢察官依然故我,奉旨辦案。 除了馬英九,沒有人真正感受到這二十年,對一個人能造成多大傷害,而馬英九此刻或許連「傷害」有多深都無從言說。 依法脫手媒體卻成司法祭品!國民黨錯在沒賣給綠金主 三中案,是一個特別值得拿出來檢驗「司法」是否公正、法律核心是司法專業還是政治考量的個案,也是檢驗政治人物的「良心」與「智慧」的個案,而民進黨之敗壞司法,「三中案」也是指標案件。 首先,「三中案」源起於二十年前國民黨出售旗下黨營事業:中視、中影、中廣,國民黨要賣掉「黨營媒體」,因為民進黨從黨外時代的強力訴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並在二00三年明定於「廣電三法」,嚴格禁止政府、政黨及具公職、黨職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投資、經營或控制民間廣播與電視事業;二00五年時任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依法」處分黨營媒體,沒想到卻在二00六年被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和「永遠的(立法院)總召」柯建銘,一狀告到高檢署「查黑中心」,隨後該案由特偵組接手,並在二0一四年以「查無不法」偵結。 二十年前,游柯告發馬英九等人,理由是「賤賣三中損害國民財產」,當年一無「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二無「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民黨早在前總統李登輝時代就已經「依法登記」為政治團體,「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要遲到二0一七年才完全立法,「廣電三法」比政黨法早了十二年「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媒體,以今日眼光,民進黨第一次執政訂定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是挑戰威權政黨的正義之舉,二十年後,放眼媒體十有八九都有民進黨的影響力,甚至還能替媒體找金主,為媒體喬人事,國民黨「依法出售」三中,成了最大的政治笑話不打緊,竟還成了司法祭品。如果三中當年如民進黨之願,落入民進黨金主之手,還會有這一齣司法大戲嗎? 無罪定讞─誰為重啟偵查無功負責?誰為偵查全公開負責? 第二,國民黨不是「政府」,而是民間團體,何來「損害國民財產」之說?即使「賤賣」,損害的也是國民黨的利益,與「國民財產」何干?當年,馬英九為了「符合廣電三法」,急於出售三中,民進黨執政下,買家並不好找,國民黨想「高賣」的可能性近乎於零,遑論「低賣」都被民進黨告發,誰敢「高賣」?重點是,國民黨並不覺得是「賤賣」,更不認為財產被侵占,利益被損害,不像柯建銘捲入民視股份背信案,是真拿了全民電通子公司的錢而被告「背信」(判決無罪),這也是為什麼三中案「查無不法」的原因。 第三,游柯以「損害國民財產」之由告發國民黨馬英九等人,反應的是二十年前民進黨初執政,「清算國民黨黨產」就是第一要務,在他們心目中,國民黨所有一是掠奪民產二是接收日產,非清算不可;二0一六年,民進黨再次執政,一不做二不休,立法院強勢通過「不當黨產條例」和「促轉條例」,真的把三中在內的國民黨曾有的事業和產業,全部納為「不當黨產」,以「後法」清算前人,於是已經偵結的「三中案」,就這樣在二0一七年「重啟偵辦」,當年偵結此案的特偵組,大概因為辦了前總統扁家弊案,把民進黨嚇得不輕,蔡英文就任總統第一件事,就是廢了特偵組,「三中案」轉回北檢偵辦,可嘆的是,全無新事證。 重點是,檢察官沒人認為以新法推翻前案、追究前人,於法律專業上的不恰當,此外,就像後來的柯文哲京華城案一般,「黨檢媒」定期「披露」偵辦內容、交易錄音檔、乃至揚言要沒收「犯罪所得」,也沒有人認為偵查全公開到底哪裡有錯?二十年了,沒有人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負責,沒有人為當年並無新事證而重啟偵查負責,當然,更沒有人為最終還是無罪定讞負責,所謂「檢察官起訴定罪率九成」依舊是法務部標舉的「成績」。 邢泰釗攀上檢察官最高峰,卻把檢察官做到最低谷 重啟偵查後只花了一年時間,在二0一八年北檢就「起訴」馬英九等人,從起訴到三審定讞的八年之間,跑法院成為馬英九的日常,而起訴的檢察官邢泰釗一路從北檢檢察長、高檢檢察長,高升到檢察總長,並在三中案無罪定讞前,早一步退休─安全下莊,完全不必交代檢察官「奉旨辦案」,是奉總統之旨?還是他個人揣度今上的馬屁之旨?邢泰釗做到了檢察官之最高峰,卻把檢察官的社會地位與公信力,做到了最低谷。 陳宏達一句:三中案提醒檢察體系,「重大政治案件若欠缺足以穿透合理懷疑的直接證據,起訴後即使『特定媒體』支持,最後仍可能在審判中被嚴格打臉。」直接挑明「媒體扈從」成為檢察官政治辦案的「標配」,然而,他的勇氣卻不足以扭轉檢察體系的江河日下;陳宏達補充說明,「無罪確定不等於三中交易毫無公共疑義」,但進入刑事審判後,就必須回到「證據裁判」與「排除合理懷疑」,「檢察主事者不能以轉型正義替代犯罪構成要件,也不能以政治觀感補足證據缺口」,用白話文講,以政治觀感支持或批評三中案是名嘴的事,檢察官和法官靠的是「證據」,而非「輿論聲量」。 陳宏達客氣了,套用高等法院林孟皇法官日前「訓誡」檢察官的話,偵辦案件不但要「罪疑惟輕」,甚至要「疑罪從無」,七十五元侵占罪如此,三中案又何嘗不是如此?陳宏達說,「檢察官不是歷史清算者,也不是政治正義的代理人,而是法定構成要件與證據法則的守門人。」手上還扣著大量「政治案件」的檢察官們,或許都該回頭問問自己,還記得「法定構成要件」和「證據法則」是什麼嗎?檢察官做不了「政治正義的代理人」,卻有很大機率成為自以為的「正義魔人」。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国民党 / 民进党
- 原文日期:二00三年 / 二00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