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新竹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大學教授殺人之刑事案件,讓我們重新檢視一項長期存在於犯罪學中的迷思:白領犯罪是否只是「不使用暴力」的靜態犯罪? 1940年,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Sutherland)提出「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概念,並於1996年由美國白領犯罪國家研究中心(National White Collar Crime Center, NW3C)予以定義,大抵強調受人敬重之社經地位及職業身分者,基於利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具計畫性的利用其職位或職務之機會所從事的犯罪,例如貪污、內線交易、侵占、公務員瀆職、保險詐欺等;由於此類犯罪多半透過文件、契約、金融工具、網路或資訊操控完成,因此長期被認為是一種「靜態」、「非暴力」的犯罪型態;然而,此種理解似乎過於狹隘,因為「白領」描述的是犯罪者的社經身分,或受人敬重,或受人信賴之地位,而不是犯罪手段! 若一個人具有白領特徵等職業身分、專業地位或扮演受人信任角色,並不表示其犯罪模式一定僅限於諸如經濟、金融、科技或財產有關等靜態犯罪,當衝突涉及家庭、感情、人際關係或其他利益時,即使行為人具有上揭社經身分或專業地位,仍可能實行典型「動態」的暴力犯罪。 從犯罪學視角,應該區分的是何謂「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與「白領犯罪『者』(White Collar Crime Offender)」之差異,前者係指犯罪類型;後者則是指前述具有地位、身分之「行為人」所觸犯之犯罪,兩者應該並非全然劃上等號;若此次報載大學教授涉嫌因私人糾紛而殺人為例,該案件未必屬於傳統原始定義下的白領犯罪,但卻反映出白領階層同樣可能成為暴力犯罪的行為人。 更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往往對高學歷、高社經、高收入、高顏值、高形象或專業人士存有一種所謂「光環效應(Halo Effect)」,社群普遍容易相信這些具有較高權威、專業、地位或道德水準之人士,因此一旦渠等發生暴力犯罪,更容易感到震驚,認為「這…不太像是他們會做的事」,甚至引發社會關注及媒體追蹤,進而掀起道德恐慌(moral panics),但教育程度、專業領域、職業地位與暴力犯罪之間,事實上並不存在著必然的排除關係,畢竟專業能力、身分或地位代表的是知識或技術之累積或事業經營成果,當然不等同於情緒管理能力、人際衝突處理能力或人格成熟程度。 因此,類案帶給社會最大的啟示,不應只是聚焦於涉案者的身分,而是提醒我們,犯罪風險從來不是由職業、學歷、身分或社會地位決定,而是受到個人心理、情境壓力、衝突升高及社會支持系統等多重因素交互作用所形成,當社會仍以「白領人士不會使用暴力」的刻板印象看待犯罪,不但容易低估高社經地位者或受社會尊重人士的暴力風險,也可能影響對暴力預防及危機介入處理之判斷,故必須跳脫「白領=必然等於白領犯罪=非暴力(靜態)犯罪」的傳統迷思,如此方能更全面理解現代社會犯罪樣態的複雜性。 (本文所述內容係依目前公開資訊及媒體報導所為之論述,案件仍由司法機關依法偵辦或審理,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均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附此說明) *作者為大學教師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940年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