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新住民基本法」已於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12日公布,在「新住民基本法」公布已近兩年之際,除前次投稿文章(請參閱:林麗蟬觀點:新住民基本法的實踐與施行)所提到行政院並無定「新住民基本法」之施行日期,導致「新住民基本法」無法落實外,隨之受影響的更有專責新住民事務公務人員之考選與任用,這也是多數群眾與各機關所重視的議題,且大大地影響該法落實在各單位的成效。
貳、公務人員之考選與任用
我們知道「事在人為」的道理,也知道若沒有經過合理、合規的條件篩選,「新住民基本法」的實踐就可能依舊再度留於口號;因此對於推動與落實新住民權益促進,要靠適合的「人」去執行與決策。
而有關公務人員之考選與任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規定,可知公務人員應該要以專才、專業、適才與適所等要件,來做為考選與任用公務人才的判斷。並且,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之規定,機關組織內公務人員之職務與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係由機關組織法規訂定。
「應該讓同樣有新住民身分的人來做才能做好。」「會說外語的人才能跟我們溝通,應該比較適合勝任這份工作。」許多人正開始對相關專才所需具備的身分、專業知識或技能進行討論,而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提醒著中央各部會開始正視這件事。
參、正視我國已是「移民國家」之事實
「移民國家」一詞係源自美國第35任總統約翰、甘迺迪(John F. Kennedy)於1958年所著的同名書籍《移民國家》《A Nation of Immigrants》,旨在認為「移民是美國的立國之本,呼籲開放移民。」這不只是法律上面的口號,而是實際從歷史面、經濟面、社會生活面、文化面切入,實質上包容多元的色彩,最後產生出新的文化。
反觀我國,從歷史面來看,本就是接納各國民族多元飄盪、掌政、定居的島國,直至現代全球化影響下,有更多不同國籍的人來此生活、求職、求學,乃至落地生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至2026年5月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新住民人數早已超過62萬人,約佔全台總人口的2.6%,早已是所謂的「移民國家」。
現今時值重視人權的21世紀,對照上一世紀美國總統之主張與作為,我國政府當更應正視我國為「移民國家」之事實。
肆、專責新住民事務之公務人員考選與任用制度無法落實
誠如上述,我國已是「移民國家」。但是,我國卻一直未有明確制定,關於考選與任用專責新住民事務公務人員之相關制度。
依據前述「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之考選與任用應該要以專才、專業、適才與適所為判斷,而相關標準係由機關組織法規訂定之。「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雖已於114年12月10日公布,並於115年3月10日施行。惟迄今仍未有明訂「新住民發展署編制表」,且亦無專責新住民事務公務人員之考選與任用制度及政策,更遑論新住民權益之母法-「新住民基本法」已制定且公布近兩年,都尚未制定施行日期,以致於專責新住民事務之公務人員考選與任用制度無法落實。
伍、結語
政府迄今不訂定「新住民基本法」之施行日期,又不制訂主管機關之編制,以及專責新住民事務公務人員之考選與任用制度與政策,這讓新住民政策、制度、法規如何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新住民之權益又該如何保障呢?
*作者為前立法委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13年8月12日 / 114年12月10日
- 產品、服務:新住民政策 / 公務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