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諺有「官法如爐」,形容國家法律如燒紅的爐火般嚴正無情──語見《京本通俗小說.菩薩蠻》「官法如爐,誰肯容情」,元代關漢卿《蝴蝶夢》亦有「這個便是鐵呵,怎當那官法如爐」,意謂法律如爐,觸之必傷,無人能徇私逃脫。這座爐火的道理很簡單:人民要守法,掌權的官員更要守法。

若反過來變成「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業者一犯就辦,失職的公務員卻永遠只停在「行政檢討」,那就是把爐火只架在人民面前,卻替官員留了一道後門,根本不符合民主與法治「權責相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本文全篇一再回到「業者官法如爐,公務員也要官法如爐」,講的正是這件事。

以食品安全為例,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在重大事件中可迅速下令回收,並對企業與監管失職的官員追究刑事責任;日本則由厚生勞動省與地方政府協作,建立嚴密監測網,公務員若涉包庇或怠職,亦可能面臨刑事起訴;歐盟設有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以科學證據獨立評估風險,各成員國須依其建議即時行動,監管透明度高;中國近年因多次重大食安事件,已強化對地方官員的問責,出現多起罷免與刑事追訴案例。

反觀台灣,雖對違規廠商常見開罰、下架、勒令停工等措施,展現執法決心,但對行政體系內的監督失靈,卻多以「檢討改進」、「加強督導」等行政內部處理收場,極少追究公務員個人法律責任。即便發生重大疏失,也很少見官員被起訴或遭撤職。這種「對下嚴、對上寬」的結構,長期削弱公眾對監管體系的信任。

這種差異不僅是處罰力度的問題,更是治理文化的根本差異。法治的成熟度,不在於對弱者的懲戒多嚴厲,而在於對掌權者的約束多徹底。當企業違法要付出高額代價,而監管者即便失職卻幾乎零風險,制度本身就產生了道德風險。

要建立真正可信的食品安全體系,台灣必須推動制度變革:包括明確立法規範公務員的食安監管責任、建立獨立的第三方調查機制、公開透明的問責程序,以及必要時的刑事追訴。唯有讓監管者也站在「官法如爐」的烈焰之前,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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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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