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美濃大峽谷違法開挖案震驚各界,開挖面積估計達兩個高雄市立澄清湖棒球場之大。橋頭地檢署於今年2月偵結,起訴上百人。立法院今(21)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加重處罰,罰鍰上限由現行50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另增訂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刑責,若因其行為致災、重傷或死亡,將加重刑期,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此次《土石採取法》修法,由行政院、朝野原住民立委伍麗華、黃仁、鄭天財,民進黨高雄立委邱議瑩、賴瑞隆、許智傑,台南立委陳亭妃,國民黨立委柯志恩、丁學忠、徐巧芯、王鴻薇、廖偉翔、邱鎮軍、林倩綺等,以及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各自提出修正版本。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逐條審查並達成共識,於今日院會由主持議事的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罰鍰由100萬元至50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至2500萬元,並得沒入違法所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若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場址整復及設施清除,將處10萬元至25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若未經許可且意圖營利而採取土石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5000萬元罰金。

若未經許可採取土石釀成災害,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土石採取人未依法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負責人未開具出貨三聯單或記載不實、運送人未隨車攜帶三聯單,或未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將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

另明定原住民依《原住民基本法》規定採取土石,或因新建、修建傳統石板屋、地下屋、教會、機關、學校、聚會所或公共設施所需,或部落實施自主災害防救與環境維護所需者,免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但採取地點、面積、數量、期間等管理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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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今年2月 / 今日(21日
  • 產品、服務:土石採取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