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官方舊頁定格的是別人,明天可能是任何人。AI搜尋把一審新聞稿直接變成答案,終局無罪若沒有回到同一頁,司法公開就會變成永久標籤。只要曾被告、被起訴,甚至只是在一審被判有罪,任何人都可能被法院新聞稿永久寫進搜尋結果。即使上級審最後改判無罪,雇主、合作對象、媒體與一般網友,甚至替人快速查背景的生成式AI,仍可能先看到最早、最短、也最不利的官方摘要。這不是名人的隱私特權,也不是某一位當事人的名譽攻防,而是每個可能捲入司法程序的人都會面對的數位風險。法院的文字之所以值得相信,正因它帶有國家權威;也正因如此,法院更不能只負責發布,不負責補上結局。官方資訊不能只留下最不利的那一頁2024年1月31日一審宣判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111年度易字第363號背信等案件發布新聞稿,以完整姓名記載三名被告,並詳列一審有罪認定、犯罪事實與刑度。(新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363號新聞稿)但在2025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改判三人均無罪,且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57號判決)截至2026年7月,原一審新聞稿仍在司法院網站,頁面看不到醒目的終局無罪註記,也沒有把讀者直接帶到後續判決。結果是:讀者在第一個官方入口看到「有罪」,若想知道案件結局,必須先猜到還有二審、知道案號、跨進另一套系統,再自行拼回完整司法歷程。「判決在資料庫裡」不等於「官方資訊已完整」。資料存在,只證明檔案沒有消失;資訊完整,才回答人民實際看見了什麼。若把一審指控放在櫥窗,把終局無罪放進倉庫,再要求每位讀者自行查證,這不叫司法公開,而是把資訊成本與誤解風險全部外包給人民。AI搜尋已把舊新聞稿變成人物答案這個問題在2026年尤其急迫。Google在今年I/O大會表示,AI Overviews每月活躍使用者已超過25億,AI Mode也突破10億;搜尋正從逐條點閱連結,轉向由AI直接整理、回答與持續對話。(Google I/O 2026官方說明)在傳統搜尋年代,一篇法院舊新聞稿只是眾多連結之一;在AI答案年代,它可能直接被濃縮成人物背景、案件摘要,甚至成為徵信與風險判斷的第一印象。法院新聞稿短、結論鮮明、來源權威,正是最容易被引用與摘要的資料型態;相較之下,數十頁的終局判決藏在另一套系統,演算法不會自動替法院補上審級變化與無罪結局。法院不能一方面要求社會相信官方資訊,另一方面仍用紙本公報年代的思維管理網頁。官方資料一旦進入搜尋與AI供應鏈,就不再是靜態檔案,而是會持續被擷取、重組與再傳播的公共基礎設施。一把刀,讓資訊風險不再只是抽象辯論這起案件後來出現更令人警醒的發展。2025年11月,一名男子在醫院診間持美工刀攻擊江姓醫師。新北地院於2026年5月26日發布114年度訴字第1237號新聞稿,判決認定行為人構成傷害罪,量刑理由並明載,其因「對告訴人另案獲判無罪,心生不滿」而持刀相向。(新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237號新聞稿)必須劃清界線: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宣稱一篇舊新聞稿直接造成暴力;行凶責任只屬於行為人。但法院自己的後續新聞稿已證明,那宗無罪案件並未退出公共敘事,而是被持續連結、情緒化解讀,甚至被納入暴力者的敵意理由。此時,司法機關就不能再把原新聞稿的脈絡缺漏,視為無關痛癢的網站維護問題。更刺眼的是,後續持刀案件新聞稿對被告與被害人均採「O」字遮蔽;同一法院面對重大暴力案件,知道去識別化是可採取的選項,卻讓已被終局改判無罪者的一審有罪資訊,以完整姓名長期留存。兩案性質當然不同,但如果姓名揭露、遮蔽與後續補註沒有公開一致的標準,人民看到的就只會是:保護程度取決於個案行政決定,而不是一套可預測、可檢驗的制度。這不是要求「被遺忘」,而是要求「被完整記得」司法院釋字第603號指出,資訊隱私權不只保障個人決定資料是否、何時及向何人揭露,也包括對資料使用的知悉、控制與錯誤更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要求資料利用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第11條則要求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維護資料正確,並主動或依請求更正、補充。(司法院釋字第603號|個資法第5條|個資法第11條)即使不主張個資法可以不經個案判斷,機械式套用到每一則法院新聞稿,這些規範揭示的治理原則仍十分清楚:數位資訊管理不是只有「刪除」與「原封不動」兩個選項,還包括補充、註記、連結與降低不必要傷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60號「移除網路搜尋結果等」案,也曾討論網路與搜尋引擎如何讓個人資訊造成的不利益更快速、廣泛而長久,並要求在公共利益、當事人角色、時間經過與人格損害之間進行衡量。(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60號裁判要旨)即使案件涉及公共人物,公共利益最多支持保留歷史紀錄,不能支持隱去終局結果。真正的知情權需要更多完整資訊,而不是把社會認知永久凍結在一審。國外連移除與匿名化都能衡量,台灣為何連一行註記都做不到?2014年歐盟法院在Google Spain案指出,即使資料最初合法、正確,隨時間經過,也可能因不再相關或逾越必要程度,而須對姓名搜尋結果進行權利衡量。(歐盟法院Google Spain案(C-131/12))2023年,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在Hurbain v. Belgium案中認定,比利時法院要求《晚訊報》將電子舊聞中的肇事駕駛姓名匿名化,並未侵害新聞自由;該駕駛已服刑並獲復權,而舊聞只要輸入姓名即可輕易找到。(歐洲人權法院Hurbain v. Belgium案)國外案例涉及移除搜尋結果或匿名化原始報導,都是比「補上一行終局結果」更強烈的措施。台灣法院若連最低侵害的註記與連結都拒絕討論,問題就不是技術上做不到,而是制度上仍不願承認:數位公開具有生命週期,資訊正確也包含後續脈絡。法院只需補上結局,司法院必須建立制度就這起案件而言,高院無須另發一篇新聞稿,也不必評論一審對錯;原發布頁面只要增加「案件後續」標示,寫明原判決已遭撤銷、三名被告終局無罪,並直接連結判決全文,數十個字即可讓歷史完整。法院組織法第110條明定,高等法院院長監督所屬地方法院的行政。新聞稿發布、網站維護與判決連結,屬司法行政與資訊治理,不是干預法官如何判案。高院至少有空間要求原發布機關重新檢視;司法院更應建立全國一致的更新機制,而不是讓每一位受影響者逐案求助、碰運氣。(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制度至少應做到三件事:案件經上級審撤銷、改判無罪、發回或有其他重大變動時,原新聞稿自動出現「案件後續」標示;原稿與終局裁判建立雙向連結;姓名揭露與去識別化設置明確標準、定期檢視及可申覆程序。司法公開的目的,不是永久展示對人民最不利的片段,而是讓社會看見法律程序的完整結果。法院可以保存一審判決的歷史,但歷史也包括撤銷與無罪。只留下控訴的開頭,卻拒絕補上判決的結局,那不叫司法記憶,而叫司法剪輯。今天被舊網頁定格的是別人,明天可能是任何讀者。法治國不能讓人民贏了官司,最後卻輸給搜尋框;更不能讓法院自己的舊新聞稿,成為終局判決最長壽的反對意見。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司法与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