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民眾利用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的漏洞,同時確保租稅公平與保障繼承人權益,行政院院會今日(30)日正式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即擬制遺產),經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將改由「受贈人」依其獲得財產的比例負擔遺產稅,不再讓未獲得贈與的繼承人無辜承擔巨額稅負!
修法背景:避免「富爸爸生前贈與元配,非婚生女獨背鉅稅」慘劇重演
本次修法源於2024年10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依過往規定,配偶相互贈與雖免贈與稅,但若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這項條文源自於日前發生的爭議案例:一名陳姓男子過世前1年贈與元配價值3億元的股票,陳男過世後,元配與婚生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這筆高額股票產生的遺產稅,竟全部落在獨自繼承的非婚生幼女身上。憲法法庭隨後宣告現行規範因欠缺明確負擔標準等規定而違憲,財政部為此於2年內完成法規通盤檢討與修正。
2026年《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五大重點
1. 增訂「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第6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時:
按比例算稅:依各受贈人獲得財產占總遺產的比例,計算其應負擔的遺產稅額。
指定受贈人為納稅人:以該「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其負擔上限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
遺囑執行人角色修正:遺囑執行人由原先的「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2. 優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第17條之1) 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同時規定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時,不得以該筆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來作折抵。
3. 明確追加財產的申報與核課期間(第23條) 若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具同等效力文書)確定屬於其所有的財產案件,草案中增訂了明確的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4. 放寬繳稅管道與採「多數決」以存款繳稅(第30條)
取消分期門檻:刪除原本應納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
多數決解套: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直接以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避免因部分繼承人不同意而導致無法繳稅。
抵繳同意機制:受贈人若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5. 滯納金回歸《稅捐稽徵法》(第51條) 刪除原條文中關於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全面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統一辦理。
財政部表示,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兼顧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財產權,不僅能有效維護租稅公平,也讓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與繳納程序上更為便利。行政院拍板後,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進行溝通,期盼能儘速完成三讀程序並正式上路。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30日 / 2024年10月
- 產品、服務:税務相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