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陸配周滿芝遭判刑8年定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目前尚未公開高院判決,寶島臺灣,有稱快之聲,然系爭無罪反轉,恐有違憲違法之處,千人諾諾,不如一士諤諤,試申述愚見。 或謂:目前兩岸情勢嚴峻,北京方面軍機艦擾臺,怎可不重判?《陳炯明集上冊•在廣東諮議局討論就地正法議草的發言》,在1908年,陳炯明駁斥「不就地正法,無法治匪」的歪論,並舉出陳兆棠殺人過多,3000人之眾未依法審理,必有弊病(後辛亥革命,陳兆棠為民眾虐殺)。 承前,兩岸局勢嚴峻,並非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的明文規定,此其一;且情事嚴峻,亦非刑法第2條,空白刑法的行政機關歸返內容,此其二;且情勢嚴峻,也不能突破《刑事訴訟法第154與第155條》以下,「證據法定原則」,「罪疑惟輕原則」,此其三:綜上三者,系爭改判周女重刑的高雄分院與維持判決的最高法院,皆無法回答前開疑義,杜悠悠之口。雖非「就地正法」嚴苛野蠻,但恐「入人於罪」則無疑義? 或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欸?小律師有比最高法院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國訴字第2號》:審判長唐照明法官等三人合議引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意旨》認周女發展組織並未成立犯罪,並簡言「發展組織」此一構成要件應如何界定,有可能產生不確定之結果,惟參加組織常為個人價值觀之具體實踐,除使構成要件失其明確性,亦過度限制人民之自由。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亦為,最高檢察署出版法學叢書:《國家安全法逐條評釋第28頁》所引用。 承前,但改判周女,八年重刑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訴更一字第1號》審判長徐美麗等三人,則改弦易轍,不從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改為情勢嚴峻,認周女妨害民主,難道和平統一構成,美國憲法實務「明確立即危險」言論?此其一; 調查局函文認為無實質控制,但該案法官卻應,以國安局函文認定為準,違反法官「依法審判」的《憲法第80條》誡命,此其二; 認為以區區函文,作為周女有罪依據,也恐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第137號》與《第216號》,法官不受行政函釋約束的憲法解釋,此其三; 綜上三者,系爭判決,若最高檢察署願意比照,對已故死囚仁心,應提「非常上訴」,以正視聽,以免冤抑! 以史為結:楚漢相爭,項羽要脅劉邦,要烹殺劉邦老父,項伯勸說:「天下事未可知,不要與他結怨。」劉邦稱帝,誅殺功臣,追捕楚軍將領,唯獨賜劉姓予項伯,封官進爵,報答「明時勢,行忠厚」,為千古美談。今兩岸情勢嚴峻,結果未可知,我們的司法諸公,怎突無罪為重刑,「急烹太公」呢?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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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908年 / 1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