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上周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此舉方向正確、值得肯定且影響深遠,遺憾的是多少有「為德不卒」之疑。民法「繼承編」堪稱對民眾、家庭財產繼承規範的「憲法」,所有財產繼承、分配都要依循,不過,這是一套訂定並公布於1930年國民政府「訓政」時期的法令,經過90多年後,時代的變遷、社會結構的「解構」與重構、親人間鏈結的變化,法令依托的社會早已「面目全非」了。這次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就是近百年前的「古代遺蹟」,而這個規定,其實早早就不合時宜到極點了。法令對繼承的規定有2大重點,一個是「應繼分」,這是規範那些人有資格繼承財產、彼此之間的優先繼承次序及分配比例等。另一個是所謂的「特留分」,這是指「不能被剝奪」的繼承權利;例如,民法中規定對子女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換句話說,父母親無論多偏心於某個孩子、或是某子女有多麼的不孝,父母親都不能完全剝奪他心中「不孝子」的繼承權利,也不能把全部財產由其最鍾愛的子女繼承,這個被法律保障的繼承比例就是特留分。10年前長榮創辦人張榮發過世時,遺囑把大筆財產與總裁職位全留給四子張國煒,引發大房與二房間的權力與財產爭奪,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這份遺囑未遵守法律規定的「特留分」。這次被刪除的「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對許多「現代人」而言,一定會有一點「匪夷所思」之感;根據這個規定,對那些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也已不在的人而言,身故後的財產,配偶只能分一半,另外一半是由兄弟姐妹平分;而且,即使生前有預立遺囑要把全部財產留給配偶,法律上還是不允許─因為根據民法1223條的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換句話說,無論如何,至少有6分之1的財產是「法律保障」、非分給兄弟姐妹不可。現代人應該非常容易想像與了解這個規定有多不合時宜、甚至荒唐了。早年這個規定,是有考量到當時的社會、家庭結構、親人關係緊密等因素,過去的大家庭、家族結構,兄弟姐妹間的關係緊密、彼此的扶持又更長期,因此兄弟姐妹被認為有「不可剝奪」的財產分配權。但也必須指出,其中也有著隱藏的「歧視」─配偶(主要是指妻子,傳統上多數財產是在男方名下)是「外人」,因此要把一半財產「回歸」家族。但現代社會早就是以小家庭為主流,當年那種大家庭、甚至大家族結構已消失殆盡;小家庭就代表最緊密的關係就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的關係即使仍友好、但也不再緊密,許多就是久久一次的聚餐才見面。問問那些沒子女的民眾,大概都寧可把所有財產留給配偶,沒多少人會認為、也願意在身故後讓兄弟姐妹來分配自己的遺產吧?因此,這次由法務部提出並由立法院通過的修法是更符合現在社會與民眾的需求與利害關係,值得肯定,反倒是為何遲至今日才提出修法讓人不解。至於對立法院未一併通過法務部原擬的「特別貢獻制度」與「遺產酌給」等配套,被外界批評「為德不卒」,但實情未必如此。雖然堪稱「理想有溫情」,要讓(如照護上)有特別貢獻或弱勢手足能在繼承上有一定保障,在實際運作上,「特別貢獻制度」與「遺產酌給」等配套充滿主觀認定,最後可能只是為遺產糾紛另開一道門罷了。不過,這次修法確實有「為德不卒」之嫌,但與那些配套無關,而是「其它」。例如,既然從行政到立法機關都認知到也同意現代社會中,兄弟姐妹的關係與早年不同,決議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條文,但卻保留1144條「配偶應繼分」的規定:即無子女的配偶繼承一半、另一半由兄弟姐妹繼承;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是讓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不讓兄弟姐妹繼承分配。但官方與法律界都知道、也提醒、甚至已經說「要加強宣導」,因為大部份民眾都會忽略遺囑這件事;其實,可以在保留兄弟姐妹在1138條中繼承優先順序的規定,以在沒有其它更優先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時可以有繼承者,但在1144條「配偶應繼分」還是可以直接拿掉兄弟姐妹與配偶一起分配財產的規定,而不勞被繼承人要寫了遺囑才能把財產都給配偶。甚至從某個角度而言,許多特留分的規定都有可以再檢討、修改的餘地,因為從本質上來講,讓被繼承人可憑其意願處理、分配身故後的財產,是更合理又尊重財產處置權的作法;特留分的規定、還有法務部提出的「特別貢獻制度」與「遺產酌給」等,隱含的其實是想藉著一套繼承法令,達到許多「社會道德」目標,既無謂更憑添紛擾,當然,也達不到目標,何不通盤考慮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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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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