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請前往中國大陸探親,必須向所屬單位提交「在陸親友名單」及「在陸聯絡電話」,引發部分基層公務員質疑過度侵犯個人私領域,亦有立委批評此舉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個資用途不詳。對此,陸委會回應表示,該規定自 2006 年起即已訂定並執行多年,且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均由各用人單位自行審核,陸委會並未介入。

公務員赴陸探親需交「親友名單、電話」挨批侵犯隱私!陸委會回應:2006年起已執行多年

依據現行規範,一般公務員赴陸必須向所屬單位遞交申請。若申請事由為「探親」,則必須一併附上在陸親友的名單與聯絡電話。

·基層公務員反彈:有基層人員反映,申請附件要求提供過多私人細節,有侵犯私領域的嫌疑。

·立委提出批評:部分立委認為,相關規定不合比例原則,且蒐集個資的使用目的不明確,甚至有將公務員視作匪諜、侵犯親友隱私之虞。

陸委會三點澄清:2006年起依規辦理、由各機關自行審核

針對相關質疑,陸委會提出以下說明:

·法規沿革:公務員赴陸探親提供相關資料的要求,是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依據《兩岸條例》第 9 條授權訂定,自 2006 年起已有規定並執行迄今,歷經不同政黨執政時期均依照此規定辦理。

·審核權責: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探親申請案,均由中央或地方各用人單位自行審核同意,陸委會並不會介入機關內部的作業。

·回應立委質疑:陸委會建議立委在提出質疑前,可先洽移民署了解詳盡說明,以掌握該規定的訂定沿革與歷年實際執行狀況。

現行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陸審理分級一覽

適用對象級別 是否涉及國安機密 申請與審核流程規定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須向所屬單位遞交赴陸申請表,由用人單位自行審核

簡任第十一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必須取得內政部許可始得前往

Q1:公務員赴陸探親真的必須提供大陸親友的電話和名單嗎?

A:是的。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相關規定,公務員以探親事由申請赴陸,需填報並提交在陸親友名單及聯絡電話。

Q2:這項公務員赴陸申報親友名單的規定是何時開始執行的?

A:陸委會表示,該規定自 2006 年起即依《兩岸條例》授權訂定並執行至今。

Q3:簡任第十職等以下的公務員赴陸申請,是由陸委會審查嗎?

A:不是。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的赴陸探親申請,由中央或地方各用人單位自行審核同意。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