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監察權塞進立法院,不會自動產生監察;三權分立的本質是制衡,不是五權與三權的數字爭吵。 2026年7月29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公聽會再度出現「廢除考監、考試權移行政院、監察權併入立法院」的主張;7月31日,第六屆監察委員任期屆滿,民眾黨則在監察院前揭幕「熄燈日紀念碑」,主張「廢院不廢權」,將監察權與審計權回歸國會。值得注意的是,公聽會意見並非只有一種版本;同樣支持廢院的學者,也曾警告台灣採單一國會,若把監察權直接納入立法院,權限可能過度集中。 自2026年8月1日起,監察院沒有在任監察委員。依中央社7月31日報導所載議程,新任監委人事同意權案規劃於9月29日表決。人民陳情仍可收件,幕僚也能進行前置作業,但彈劾、糾舉、糾正及部分陽光法令裁罰等須由監委作成的決定停擺;部分已進入懲戒法院的案件,也可能因無人決定是否上訴而面臨逾期風險。這場空窗把「廢院」與「監察停擺」放在同一張政治照片裡,也暴露真正的憲政問題:台灣爭論的,不該只是第五院要不要拆,而是任何政治多數能否讓監督權隨時關燈。 我不主張用五權憲法的歷史神聖性替監察院護航。監委提名的政黨色彩、案件選擇是否雙標、調查效率,以及糾正後究竟改善了什麼,都應接受最嚴格的檢驗。然而,「現制績效不彰」並不能直接推出「把權力交給立法院就會變好」。倘若接手者同樣缺乏監察意願,甚至本身就是被監督者,改革便只剩機關搬家。 一、監院「熄燈」不是改革成功,而是制度斷電 目前的空窗不等於人民所有法律救濟都中斷;監察院不是法院,人民書狀也不是訴訟。但它確實代表憲法所設的外部監察功能,無法就個案作成彈劾、糾舉、糾正及部分廉政裁罰等實體決定。將「還能收件」說成「仍可正常運作」,就像醫院仍能掛號,卻沒有醫師可以診斷與處置。 台灣不是第一次面對這種斷電。第三屆監委任期於2005年1月31日屆滿,第四屆監委直到2008年8月1日才就職,實際空窗長達三年半。2007年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632號指出,總統應適時提名,立法院也應積極行使同意權;任一憲法機關若消極不作為,致監察院不能運作,都會破壞憲政制度的完整。其理由書並指出,立法者得以法律設計適當機制,以維繫監察院正常運行。 近二十年後,同一漏洞再度出現。這正是「監察權全部回歸國會」必須面對的反證:現制只要提名、審查或議程任一環節失靈,監察權即可停擺;若再把調查、審計、廉政與人權功能整包放進國會體系,而沒有更強的任期保障、法定代理、預算自主與報告公開,制度究竟增加了制衡,還是把開關與探照燈交給同一隻手? 監察的本質,是對權力保持制度距離,而不是對某一權力中心表示忠誠。監督者若必須先取得被監督者的政治許可,才能決定調查誰、調查多久、報告何時公開,這就不再是外部監察,而是權力內部的選擇性自律。 二、三權不是數學答案,監察也不是國會附屬品 三權分立的價值不在「三」這個數字,而在功能分立、相互制衡,以及禁止權力自我裁判。民主國家可以採三權架構,也可以在三權之外設置中央銀行、選舉機關、審計機關、廉政機關與國家人權機構。這些機關是否合理,應看其功能是否必要、能否獨立行使、是否接受民主問責,而不是先計算國家有幾個「院」。 以監察制度源自古代御史為由主張廢除,也是一種起源謬誤。法院、國會與文官制度同樣有古老身世;現代制度的正當性,不由祖先決定,而由今天能否保護權利、約束權力並接受檢驗決定。該拆的是失靈結構,不是因名稱古老,便把必要功能一併丟掉。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釋字第325號與第585號則說明,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糾正與審計等職權所享有的調查權,具有自己的憲法功能。若要廢除監察院或移轉其核心職權,必須依增修條文第12條走修憲程序,不能只靠普通法律或組織法「搬家」。 立法院的調查權,是為了輔助法律案、預算案及監督行政等憲法職權;監察院的調查權,則服務於彈劾、糾舉、糾正與審計。釋字第325號所稱監察調查權「專由監察院行使」,並不等於立法院毫無調查權;釋字第585號及113年憲判字第9號進一步確認,兩院調查權的職權基礎、功能與目的不同,原則上可以平行行使,但若調查同一事項,應審慎衡酌必要性並避免過度干擾機關或人民。這正說明兩種權力可以並存,卻不能只換招牌就宣稱彼此完全替代。 更尖銳的制度缺口是,釋字第14號在現行解釋架構下,將立法委員排除於監察權行使對象之外。這不代表立委完全不受監督:刑事司法、選舉罷免、財產申報、利益衝突、政治獻金及國會倫理,仍各有制度分工;但它確實表示,監察院不能以彈劾權追究立委職務違失。因此,若把原由外部機關掌理的財產申報、利益衝突、政治獻金及調查功能再移入立法院,由立委組成的機關監督立委,就更容易出現被監督者決定調查範圍、首長任命、機關預算及報告是否公開的問題。 國會自律可以補充外部監督,卻不能取代外部監督。否則,我們只是把「行政權可能影響監察院」的疑慮,改造成「國會多數直接控制監察權」的現實。 三、八萬陳情不能只做政治除法 民眾黨以第六屆監察院收到8萬多件人民陳情、僅完成1300多件調查,質疑監委績效。這個批判具有政治穿透力,但分析上不能把每一件人民書狀,都當成必須成立的正式調查案。 監察院2026年2月公布的統計顯示,2020年8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共收受82,182件人民書狀、核派1,541件調查、提出1,365件調查報告、成立481件糾正案、1,203件函請改善案,以及125件彈劾案、涉及205人;陽光四法裁罰案件共600件。這組數字的截止日是2025年底,並非第六屆監委截至2026年7月31日的完整任期最終統計,使用時更不能省略期間。 真正該追問的,不是只做「陳情件數除以監委人數」的簡單算術,而是:多少案件因不屬職權、證據不足、重複陳情或已有其他救濟管道而結案?案件處理時間的中位數是多少?重大案件如何選案?不同黨派、不同層級官員是否適用相同標準?糾正之後有多少具體改善,又有多少問題反覆發生? 監察院若不能公開可稽核的分流標準、辦案時程、利益迴避、少數意見與後續追蹤成果,就不能拿「五權憲法」抵銷績效責任。反過來,批評者也不能選擇錯誤分母,把所有未派查的陳情一律宣判為監委怠惰。 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一套公開的監察成效儀表板:案件處理時間、糾正採納率、改善完成率、重複違失率、彈劾後懲戒結果,以及各權力部門受調查的分布,都應定期公開。監察不能只公布「辦了多少案」,而必須證明「改變了什麼」。 四、國外案例證明:門牌不是重點,獨立才是 美國政府課責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是服務國會的獨立、非黨派機構,常被稱為「國會看門狗」;但它不是國會多數黨的臨時調查小組。 GAO首長出缺時,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兩院多數與少數黨領袖,以及相關委員會主席與少數黨首席議員等10人組成跨黨派委員會,向總統提出至少3名人選;再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署長(Comptroller General)任期15年、不得連任。前任首長任期屆滿後,事先指定的代理首長自2025年12月30日起持續領導機關,直到總統提名且參議院確認繼任者,機關領導未因換屆而斷線。 因此,引用GAO不能只摘取「服務國會」四個字,卻刪掉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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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2026年7月29日 /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