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術倫理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從論文抄襲、研究造假,到AI使用與研究資料管理,大學與研究機構投入大量資源建立調查與懲處制度。這些努力十分必要,因為學術共同體若失去誠信,便無法建立社會信任。然而,當我們愈來愈重視研究者的倫理責任時,另一個問題卻很少被提出:握有審查、調查與評議權的人,是否也應受到相應的倫理約束?我提出這個問題,並非否定學術倫理制度的重要性,而是源於自己歷經一件學倫理案件的懲處得到法院平反之後,開始對制度產生的反思。

我曾因一件在多年前申請、未獲補助、從未執行、也未公開的研究計畫,在事過境遷後遭人檢舉,校方隨後對我作成多項限制工作權益、期間長達五年的重懲。歷經三年的校內申訴、行政救濟與司法程序後,法院最終以校方裁量怠惰與違法濫權為由而撤銷了全部處分。

對於自己當年因時間不足而在引註上的疏漏,我從未否認,也願意接受合理的檢視與提醒。然而,在這三年的過程中,我一直很想知道的是:一項原本有限的引註瑕疵,究竟是如何在一次次審查與評議中,被賦予更多的意義,甚至逐漸演變成對一個人的人格、動機與學術態度的全面評價,一步一步塑造成另一種樣貌?我開始追問的,不再只是處分是否合理,而是一個判斷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過閱卷,我第一次看見審查如何形成

在訴訟過程中,當法院要求校方提出原本列為密件的三級審查會議紀錄,並讓我閱卷時,我第一次真正看見,那些在我不在場的情況下,被說出的話。起初,原以為自己看到的會是對事實的討論,那本應是一個中性的會議留下的記錄。但很快地,我發現,那不僅僅是記錄,有些句子寫得很簡單,卻有明確的風向標。他們討論的重心似乎並不是如何理解一份計畫,而是如何判斷一個人。我第一次看到,有委員疾呼:「絕對不能只是給她書面提醒或警告或上個學倫課程就放過,應採最高嚴格的標準處理。」有人說:「她不是不小心,根本是故意。」再有人附合:「她是慣犯,這次一定要給她重大的警愓,日後才不會再犯」……,當我讀到這些文字時,第一個念頭竟是:我是不是拿錯了卷宗?我甚至低頭再確認一次案號,然而,那確實就是我的案件。

那一刻,我才明白,我雖然不在場,但關於我的人格、動機與學術態度,卻早已在那場會議中形成了評價。一位委員提出判斷,另一位委員補充理由,再有人加重評價,那些語句彼此呼應,也彼此強化。原本仍有討論空間的問題,便一步一步朝著相同的方向發展。原本用Turnitin比對結果為26%的引註疏漏,被逐漸描述為「故意」、「情節重大」、「慣犯」時,語言本身已經開始塑造案件的方向。

那一刻,我第一次意識到,當一個形容詞接著一個形容詞,一個推論接著一個推論,原本有限的事實,便可能逐漸演變成另一種樣貌。我真正看到的,不只是幾句評語,而是一個值得學界反思的現象:在一場封閉的審查程序中,語言並非只是描述事實,它也在建構對事實的理解。一旦某種理解逐漸形成,後面的討論便容易沿著同一條路徑發展。我逐漸明白,真正影響一個人的,有時並不只是最後的決議,而是決議形成之前,每一句話如何被說出口。

在一場我無法知悉、參與的審查會議中,我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計畫是如何在眾人提議的過程中,一步一步被提升為情節重大的案件。我開始反覆追問:會議紀錄中那些「抄襲達八成」、「二十頁皆抄別人的」、「研究方法大多都是別人」等論述,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當這些與客觀比對結果存在明顯落差的描述,被寫入正式審查意見後,它們便不再只是個人的看法,而開始影響他人對案件的理解,並逐步塑造最後的判斷。我第一次痛心的體會到:程序參與權並不是一項抽象的法律概念,它關係的是,一個人是否有機會在評價形成之前,為自己被扭曲和誣衊的不實指控進行辯明。然而校方並未給我知悉與參與的權利。

直到那一天,我才第一次明白,審查並不是一份靜態的文件,而是一個動態形成判斷的過程。既然如此,它便不只是專業問題,更是一個倫理問題。我開始思考:如果研究者必須忠實引用、公平論證、誠實面對證據,那麼,審查者是否也應忠實閱讀、公平評價、忠實呈現事實?如果學術倫理規範的是研究者的研究行為,那麼審查倫理規範的,就應是審查權力的行使方式。因為真正值得信任的制度,不只是要求研究者誠信,也要求握有判斷權的人,對自己的判斷負起同樣的倫理責任。

過去三年,我始終想知道:「校方為什麼會作出這樣近乎摧毁式的懲處決定?」直到法院命校方提出審查會議紀錄、我第一次閱卷時,我才發現,真正值得追問的,不是「為什麼會有這個決定」,而是「這個決定,是如何一步一步形成的」。當視角從結果轉向過程,我才意識到,我真正想討論的已不是學術倫理,而是審查倫理。因為真正值得檢視的,不只是研究者的行為,也包括審查權力如何被行使。

倫理不是單方面的要求,而是關係中的共同責任

倫理,從來不是單方面的要求,而是關係中的共同責任。它之所以存在,不只是規範個人的行為,更是規範人在關係中如何對待他人。凡是進入這段關係、並且對他人權益具有影響力的人,都應承擔與其角色相對應的倫理責任。真正的倫理,不是只有研究者必須誠信,而是每一位參與學術判斷的人,都應誠信。

一位研究者是否違反學術倫理,往往不是由社會直接判斷,而是經由審查委員、調查委員與審議委員的專業判斷形成結論。這些判斷不只是學術意見,更可能影響一位教師的研究資源、參與資格、工作權益,甚至整個學術生涯和生命。既然如此,審查本身便不只是專業判斷,更是一種具有公共影響力的權力行使。既然如此,我們是否也應要求審查者遵守相應的倫理原則?

我們要求研究者不能斷章取義,審查者是否也應完整閱讀研究文本,而非只截取部分內容形成結論?

我們要求研究者不能誇大證據,審查者是否也應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推論,不以臆測取代證據?

我們要求研究者必須公平引用前人研究,審查者是否也應忠實呈現案件全貌,不因片段資訊而形成偏頗判斷?

我們要求研究者不得預設結論,再回頭尋找支持自己的材料;審查者是否也應避免先入為主,以開放的態度尋求真相,而不是尋找足以支持既定結論的證據?

學術共同體中的倫理,不應只有研究者受到規範,也應要求審查者承擔與其權力相對應的倫理責任,這是一種倫理的對稱性。換言之,研究者接受的是學術倫理的檢驗;審查者則應接受審查倫理的檢驗。當研究者、審查者與制度都受到相應的倫理約束,學術共同體才能真正建立在誠信、公平與信任之上,而不是只要求一方承擔全部的倫理責任。

過去,我一直以為,學術倫理是在規範研究者。直到閱讀那些審查會議紀錄,我才慢慢理解:倫理真正規範的,其實不是某一個人,而是一段關係。如果一段關係中,只有研究者必須受到倫理要求,而握有審查、調查與處分權的人卻毋須承擔相應的倫理責任,那麼,這樣的倫理便是不完整的。也正因如此,我開始思考:如果研究者需要學術倫理,那麼,審查者是否也需要一套審查倫理?審查倫理並不是另一套新的行政規則,而是一種在行使審查權力時應有的倫理自覺。當一位審查者的判斷足以影響他人的名譽、工作權益,甚至學術生命時,他所承擔的,不只是專業責任,也是一種倫理責任。

我所理解的審查倫理:五項核心倫理責任

如果研究者必須承擔與知識生產相對應的倫理責任,那麼,握有審查、調查與評議權的人,也應承擔與其權力相對應的倫理責任。基於這樣的倫理對稱性,我認為,一套成熟的審查倫理,至少應包括五項基本原則:忠實、公平、程序、比例與節制。

第一,忠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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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