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宣布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理由是該黨涉及多項國家安全法及暴力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此案之所以引發高度爭議,不僅在於特定政黨是否涉法,更在於台灣民主憲政能否區分兩件事:一是政黨成員或組織行為是否違法,二是政黨主張兩岸統一是否應被視為不容於憲政秩序的思想。這兩者若被混為一談,將使民主政治滑向危險地帶。從中華民國憲法的歷史脈絡觀察,兩岸關係本就不是單純的外國關係。憲法本文、增修條文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制度設計,長期承認兩岸存在特殊政治與法律關係。無論各界如何評價這套架構,它至少說明一件事:主張兩岸未來走向統一,並非天然違憲,更不應被視為邪說異端。民主社會的政黨政治,原本就允許不同國家定位與憲政願景並存。有人主張維持現狀,有人主張台灣獨立,有人主張兩岸統一,也有人主張邦聯、聯邦或其他中間方案。只要其主張透過和平、民主、法治方式推動,就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與政黨自由的保障。如果一個政黨只是因為主張統一,就被貼上危害國安的標籤,那麼今日可以壓制統一主張,明日也可能壓制獨立主張、改革主張,甚至任何不合執政者喜好的政治理念。這不是民主自信,而是民主退縮。政黨解散是民主憲政中最嚴厲的手段之一,但這不是一般行政處分,也不該成為政治鬥爭工具。政府若聲請解散政黨,必須提出具體、明確、可受司法檢驗的證據,證明該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已經實質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不是僅以政治立場、統獨主張或社會觀感作為基礎。民進黨黨綱中曾明確主張依據台灣主權現實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共和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國際法原則重返國際社會。這樣的政治主張,與中華民國現行憲法架構之間確實存在高度背離。從中華民國憲法的傳統理解出發,國家領土、主權歸屬、憲法秩序並非可由單一政黨任意改寫。主張制憲、正名、建國,當然可以被嚴肅質疑:它是否挑戰現行憲政體制?是否可能引發兩岸衝突?是否使台灣陷入更高安全風險?這些問題都值得公開辯論。然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是:政治主張可以被批判,但不能輕易被刑事化;政黨路線可以被反對,但不能不經司法程序就扣上叛國帽子。如果反對統一的人不該把統一主張一概說成賣台,那麼反對台獨的人也應以憲法論證、國安風險、兩岸現實與民主程序來批判台獨,而不是僅以情緒化標籤取代說理。否則,政治語言會越來越激烈,社會裂痕也會越來越深。民主社會不能只保護「我喜歡的言論」檢驗民主成熟度的標準,不是它如何對待多數人喜歡的聲音,而是它如何對待少數、刺耳、甚至令人不安的政治主張。民進黨政權可以不認同統一,可以質疑統一方案是否現實,也可以批判特定團體是否與中國大陸政權過度接近。但這些批判必須建立在事實、證據與法律程序之上。若賴政府將「統一」與「犯罪」在政治敘事上綁定,便可能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不敢討論憲法所本應容許的國家前途問題。同樣地,支持統一者也必須承認,主張統一不能成為接受境外指揮、破壞民主制度或縱容暴力的理由。真正能站得住腳的統一論述,應該透過民主辯論爭取人民支持,而不是依賴威嚇、黑幫化動員或外部壓力。這一點對任何政治路線都相同。憲法法庭若審理統促黨解散案,關鍵不應該是「統一主張是否令人反感」,而應是以下幾點:1.該黨是否以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目的?2.相關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政黨整體意志,而非個別成員行為?3.是否存在明確、直接且迫切的國安危害?4.解散政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無其他較小侵害手段可替代?唯有通過這些嚴格檢驗,政黨解散才具有憲政正當性。否則,今天被解散的是統一派政黨,明天也可能輪到其他少數政治立場。民主不該用消滅對手來證明自己正確,而應用公開辯論與司法程序來展現制度自信。兩岸統一不是原罪,台灣獨立也不是不能討論的政治主張。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任何政黨假借理念之名從事暴力、滲透或破壞民主制度;同樣需要警惕的,也是執政者假借國安之名壓制異議、擴張權力。在中華民國憲政秩序下,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國安不能成為思想審查的代名詞。政黨可以被監督,犯罪可以被追訴,違法組織可以被制裁;但政治理念本身,必須留在民主辯論場上接受人民檢驗。因此,統促黨案真正的憲政意義,不只在於一個政黨是否會被解散,而在於台灣是否仍願意堅持一條艱難但必要的道路:以證據取代標籤,以法治取代鬥爭,以民主程序處理最尖銳的國家認同分歧。民進黨以聲請解散統促黨的三大理由:(一)配合中共在台發展組織;(二)跨境鎮壓、噤聲台灣民主;(三)披著政黨外衣的犯罪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據此要求解散統促黨。然而,這三大理由究竟是以政黨名義所為,還是黨員個人的行為?這個問題必須釐清,不能混為一談。一個政黨之內,黨員本來就形形色色,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理念與主張。黨員如果有違法行為,原則上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其具有某一政黨的黨員身分,就把個人的違法行為一股腦兒歸咎於整個政黨。如果不加以區分,而採取「黨員違法、政黨負責」的邏輯,那麼所有政黨不論在野或執政,只要黨內有人涉及違法,豈不都可以據此要求解散?如此一來,政黨政治豈非人人自危、動輒得咎?這不僅有失責任歸屬的基本原則,也可能侵蝕憲法所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那麼,究竟應如何區分「政黨的行為」與「黨員個人的行為」?首先應以黨綱及政黨正式決議與組織行為作為重要判斷依據。黨綱是政黨成立所揭示的基本理念與政治目標,也是政黨對外公開宣示的政治主張。如果一個政黨的黨綱明確把違法事項列為追求目標,那麼問題便不再只是個別黨員的行為,而是政黨本身的宗旨是否違法。既然如此,依法處理自有其法律依據,甚至在成立之初即可能面臨合法性問題,又何來成立之後才談「解散」?倘若政黨成立之後修改黨綱,增列違法或危害國家安全的項目,政府相關機關當然可以依法律程序處理。除此之外,如果政黨以自己的名義,經由正式決議或組織運作,公然從事違法行為,當然也應由政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只是黨員個人的違法行為,卻硬要政黨一併承擔責任,甚至進而要求解散政黨,恐怕就必須慎重檢視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精神。民進黨列舉的三大理由,若不能明確區分究竟是「政黨本身的行為」,還是「個別黨員的個人行為」,便逕以此作為解散政黨的主要依據,難免令人質疑是否有以偏概全、株連無辜之嫌,更讓人懷疑是否已演變為對不同政治立場的打壓。更令人感慨的是,民進黨似乎已把1985年9月28日成立時所抱持的初衷與理想拋諸腦後,從當年追求自由、民主與人民權利,逐漸走向權力的追逐。筆者也是民進黨建黨原始26位實名者之一。當年成立民進黨的過程,是在反對威權與獨裁政權,主張人民應有辦報、組黨及參與政治的自由。在當時的戒嚴體制下,每一位實名參與者都做好了可能被國民黨政府逮捕、拘禁甚至入獄的心理準備。那是一個必須挺身而出、義無反顧的年代。然而,如今這些踏著前人肩膀取得政治權位的民進黨後輩,似乎已經逐漸忘卻當年先行者所追求的理想。民進黨創黨時所追求的自由、民主與為人民謀福利的理念,難道已經被權力蒙蔽,而拋得一乾二淨?今日民進黨執政的種種作為,若與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相比,在政治權力的運用上是否已經沒有太大差別,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是值得台灣人民深思的問題。國民黨在蔣經國時代推動十大建設,奠定台灣後來工業發展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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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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