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有一間房子準備出售,妹妹剛好想買,雙方談好價格,也簽下正式買賣契約。很多台灣人可能認為,只要白紙黑字寫明是「買賣」,自然就和贈與無關;但兄弟姊妹之間交易房屋,稅法上的認定沒有這麼直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若要證明是真實買賣,關鍵不是只有一紙契約,而是能否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換句話說,即使哥哥與妹妹真的簽了買賣契約,若無法證明妹妹確實支付價款,仍可能面臨贈與稅問題。

### 哥哥把房子賣給妹妹,為什麼可能被當成贈與?

兄弟姊妹彼此屬於二親等旁系血親,因此兄妹間的房屋買賣,會落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範。依現行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但如果當事人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而且這筆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買受人,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讓買受人向其他人借得,就不在此限。假設哥哥將房子以1000萬元出售給妹妹,雙方也簽下1000萬元的買賣契約,光憑這份契約,仍不足以證明整筆交易一定屬於真實買賣。國稅局還會確認妹妹是否確實支付這筆價款,以及相關資金流向能不能提出證明。關鍵就在「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也就是足以說明付款流程的金流資料。

### 有買賣契約還不夠,國稅局真正看的是「錢有沒有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買賣,如果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其他人借得,經審核認定買賣屬實,就可以免課贈與稅。至於什麼才算「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取得某一張固定名稱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過去函釋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對支付價款證明並沒有形式上的限制,只要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資金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交易確實屬於真實買賣,而不是以買賣名義規避贈與稅,就不應以贈與論課稅。北區國稅局2024年也曾針對二親等內親屬買賣公開說明,可依買賣雙方實際付款及收款方式,提出相關金流文件佐證,例如雙方付款、收款帳戶的存摺封面、存摺內頁等資料,用來證明價金確實給付。

因此,「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沒有固定格式,重點是能否提出足以證明價款實際支付的金流資料。例如妹妹透過銀行帳戶將購屋款匯入哥哥帳戶,就應保留相關匯款、收款及交易紀錄;如果資金來源涉及貸款,也應保存相關貸款及撥款資料,讓整個付款流程可以被查證。

### 妹妹真的有匯1000萬元,也不代表一定沒問題

問題還不只在「有沒有匯款」,資金來源同樣可能被檢視。假設哥哥把房子以1000萬元賣給妹妹,妹妹最後也確實匯了1000萬元到哥哥帳戶,看起來似乎完成付款;但如果實際情況是哥哥先把1000萬元借給妹妹,再由妹妹拿這筆錢支付給哥哥,就不能只憑帳面上出現一筆1000萬元匯款,認定一定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

因為法律明確規定,若支付的價款是由出賣人貸與買受人,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讓買受人向他人借得,仍不能據此排除「以贈與論」的規定。但這也不代表妹妹只能拿自己的銀行存款買房。若妹妹自行向銀行申請房貸或其他融資,並非由哥哥貸款給她,也不是哥哥提供擔保讓她取得借款,不能僅因購屋資金包含銀行貸款,就直接認定為贈與,最終仍須依個案交易及金流資料審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在2026年6月發布的預售屋轉讓案例中也再次提醒,父母將預售屋權利轉讓給子女時,如果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先前已繳工程款,並能提出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審認買賣屬實,就可免課贈與稅;如果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則仍須課徵贈與稅。由於父母子女與兄弟姊妹都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兄妹間的財產交易。

### 妹妹承擔哥哥的房貸債務,能不能算支付房價?

親屬買賣房屋也可能出現另一種情況:買方沒有把全部房價直接匯給賣方,而是支付部分現金,再承擔賣方原有的債務。例如哥哥將房屋出售給妹妹,妹妹支付部分現金,同時經相關程序實際承擔哥哥原有的房貸債務,只要所承擔的債務經查明屬實,這部分仍可能被認定為支付買價。

財政部函釋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買賣,如果買方支付部分現金,另外以承擔出賣人債務的方式支付買價,只要所承擔的債務經查明屬實,該筆債務金額可以視為支付買價,不視為贈與;其餘無法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的部分,則依規定處理。不過,若只是私下約定日後由妹妹繳房貸,是否構成可認定的債務承擔,仍須視契約、債務關係與實際付款資料判斷。

### 親兄妹買房,簽完契約還有「30天」要注意

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買賣仍涉及贈與稅申報程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申報;若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符合前述規定,經審核確認買賣屬實後,才能免課贈與稅。北區國稅局2024年公開答覆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出賣人,應於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支付價款金流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若申報期限屆至時尾款尚未支付完畢,仍可先辦理申報,再依國稅局要求補正後續交易資料。

財政部函釋也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果屬於符合一般交易常規的買賣,即使部分價款是在不動產移轉登記後才支付,只要經稽徵機關查證買賣屬實,仍可依規定核認。因此,兄妹之間買賣房屋並不是不能進行,也不是只要有親屬關係就一定會被課贈與稅。親屬間財產移轉除了買賣契約之外,契約內容、實際付款與相關金流也必須彼此一致。哥哥確實出售房屋、妹妹確實支付價款,整個付款流程又能提出充分資料證明,經國稅局審認交易屬實,就可以依真正買賣處理;如果只有契約寫著「買賣」,卻拿不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仍可能產生贈與稅問題。

### 參考資料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二親等買賣的交易舉證」公開答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稅認定關鍵在資金支付證明〉,2026年6月15日。 財政部函釋〈本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 財政部函釋〈支付價款證明如係以承擔出賣人之債務經查明屬實者不視為贈與〉。 本文內容依現行法規及財政部、國稅局公開資料整理,實際稅負與申報結果仍會依個案交易方式、金流、契約內容及稽徵機關審認而有所不同;如涉及大額不動產移轉或親屬間財產交易,建議事前向所轄國稅局或專業稅務人員確認,以避免產生申報或稅負爭議。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原文日期2024年 /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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