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住三重國中少女疑遭兒虐,被父親強迫掛著寫著「小偷」、「畜生」的紙板遊街,引發大批路人圍觀及通報。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郭彩榕今(29)日表示,兒虐零容忍,任何人看到類似情況都應馬上通報相關單介入,女童的家長對孩子的人格、尊嚴傷害極大;另該家也涉及違反保護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據指出,昨天下午1名少女身上扛著雙面紙板,上面寫著少女名字,以及「小偷」、「畜生」等不堪字眼遊街,一旁則有父親及哥哥跟隨監視,其中哥哥甚至拿著手機全程錄影,途經公園及2家超商人多聚集處。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郭彩榕上午接受媒體聯訪時指出,該名少女的父親涉及違反保護令,警方及檢察官會介入處理,以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外界關注,女童早申請有保護令,為何仍與父兄同住?郭彩榕解釋,要不要安置跟申請保護令必須分開來看,保護令裡面有非常多的款項,像是禁止施暴或騷擾等,如果沒有申請遠離令的話,並不排除說可以住在一起,每一個個案核發保護令內容均不同。 郭彩榕說,要不要安置跟有沒有申請保護令沒有關係,是否安置得回歸社工對個案的安全評估,回歸到專業的判斷;但一旦構成違反保護令,即涉及相關刑事問題。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事件
  • 原文日期:29日 / 昨天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