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路碰到其他駕駛按喇叭,有些人可能一時火氣上來,回按喇叭甚至停車理論,但如果追上對方、攔車後當街辱罵,恐怕會從行車糾紛演變成刑事案件。彰化一名女駕駛就因不滿機車騎士按喇叭,沿途跟隨對方,最後將車停在騎士前方並搖下車窗辱罵。法院認為,她在公眾道路辱罵騎士的行為已超過一般人合理容忍範圍,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至於整段約10多秒的攔車行為,法院則認為時間短暫、現場仍有繞行空間,未達強制罪的構成程度。 被按喇叭不爽!女駕駛一路追車,攔停騎士後開窗辱罵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女子小芸(化名)今年4月開車行經彰化市彰美路一段一處路口,當時準備右轉進入巷內,右後方一名直行機車騎士按喇叭示警,小芸因此心生不滿。判決記載,小芸隨後跟著騎士,期間曾鳴按喇叭、超車及變換車道。等到騎士準備迴轉時,她將汽車煞停在機車前方,接著搖下駕駛座車窗,以台語三字經及其他粗鄙言詞辱罵對方,隨後駕車離開。騎士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受到侵害,因此報警提告。小芸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時,也坦承相關行為。 女駕駛攔車後當街辱罵判拘役10日!法院認定公然侮辱原因曝光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芸僅因騎士按喇叭示警便產生不滿,之後在公眾道路上以粗鄙字眼辱罵對方,相關言語已超出一般人合理可以忍受的範圍,也足以貶損騎士的人格評價。法院最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小芸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依現行《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怎麼判?法院不能只看有沒有罵髒話 憲法法庭2024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針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進一步說明判斷標準。憲法法庭指出,公然侮辱罪是否成立,須依個案整體表意脈絡判斷,確認行為人是否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而且程度已超過一般人合理可以忍受的範圍。法院同時必須權衡言論自由與他人名譽權,不能只因言語本身負面、粗俗或難聽,就一律認定構成犯罪。 判斷時,雙方關係、衝突發生原因、事件前後經過、言論出現的場合及脈絡等,都可能影響最後結果。憲法法庭也指出,應考量是否屬無端謾罵、私人恩怨中的互罵,以及雙方衝突發生的完整情境,再依個案整體表意脈絡判斷。回到這起案件,彰化地院認為,小芸因騎士按喇叭示警而心生不滿,之後一路跟隨,並在公眾道路上以粗鄙言詞辱罵對方,相關行為已超過一般人合理可以容忍的程度,因此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 攔車10幾秒為何沒成立強制罪?法院認為仍有繞行空間 除了當街辱罵,小芸還曾把汽車停在騎士前方。至於這段攔車行為是否涉及強制罪,法院則有不同判斷。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他人做沒有義務做的事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同樣處罰。 彰化地院檢視案件後認為,小芸雖然曾把車停在騎士前方,但整段攔停過程約只有10多秒,她也沒有持續利用車輛前後移動等方式封住騎士去路。法院還注意到,當時仍有其他機車可以左轉離開,顯示現場並未被完全阻塞,騎士仍有繞行空間。因此,法院認為本案攔車時間短暫、強制程度較輕,尚未達到強制罪的構成程度,這部分沒有另外論處。 道路糾紛是否犯法?仍要看行為方式與完整情境 這起案件中,同樣發生在短暫的道路衝突裡,辱罵與攔車最後出現不同法律結果。法院認為,女駕駛在公眾道路上針對特定騎士辱罵,已達公然侮辱罪的程度;至於攔車部分,則因持續時間短、沒有持續封堵去路,且現場仍有繞行空間,因此未成立強制罪。道路糾紛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仍須依實際行為、持續時間、現場狀況及完整事件脈絡判斷。若後續出現追車、攔阻或公開辱罵等行為,也可能衍生不同法律責任,最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參考資料:ETtoday新聞雲〈被按喇叭火氣炸裂 女駕駛攔停騎士嗆「包一包回去」下場慘了〉、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309條、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本文內容依公開判決及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是否構成犯罪及法律責任,仍應依實際事實、證據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為準。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2024年 / 今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