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蘇姓男子騎機車經過路口時,遭警方認定未停讓行人,挨罰1200元並記3點,還須接受交通安全講習。蘇男認為自己與行人的距離明明超過4公尺,並未達到違規標準,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當時的實際距離各有說法,法院認為相關事證尚未釐清,決定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這起案件發生於2023年11月10日上午,蘇男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台南市一處路口時遭員警攔下。警方認定他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沒有依規定禮讓,交通局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蘇男則提出不同說法,認為自己當時通過行穿線時,與行人仍保持4公尺以上的距離,並沒有觸及警方所採取的3公尺判斷基準,因此認為這張罰單並不合理。警方則表示,經過現場模擬後,推算當時雙方距離約落在3至3.4公尺之間,認為已接近甚至進入取締範圍。 法院認為,本案不能只看單一距離數字,還涉及機車與行人的位置、行進方向及當時的動態等情形。由於雙方說法存在落差,原審也沒有充分確認現場狀況,以及3公尺認定原則究竟應如何套用,因此相關事實仍有調查必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這起看似單純的交通罰單案件,也因「究竟有沒有達到3公尺」的爭議,再度進入司法程序。 責任編輯/李伊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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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事件
  • 原文日期: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