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駕駛人知道開車時不能拿手機,但遇到紅燈、車輛已經完全停下來,看到LINE跳出新訊息,可能還是會順手拿起手機查看或回覆。問題是,車子明明沒有移動,這時還算「行駛道路時」嗎?依現行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進行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可處3000元罰鍰。不過,近年法院對「停等紅燈使用手機」曾出現不同見解,關鍵不只有車輪有沒有移動,還包括是否以手持方式操作,以及個案行為是否符合處罰要件。 停紅燈滑手機被罰3000元,駕駛不服告上法院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454號判決,一名駕駛開車行經路口時,在停等紅燈期間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被員警發現後,以「汽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舉發,之後遭裁處3000元罰鍰。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當時正在停等紅燈,車輛處於靜止狀態,並非一邊開車一邊操作手機,因此不應被認定有妨礙駕駛安全。 一審法院認為,車輛行進中使用手機,確實可能導致駕駛無法專注控制車輛,也可能來不及應付突然發生的交通狀況;但如果車輛正在停等紅燈,危險程度與行進中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只因駕駛在紅燈期間使用手機,就當然認定已符合「有礙駕駛安全」的處罰要件。判決也提到,交通部相關辦法規定,車輛在道路上「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可以不適用禁止手持使用手機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從文義來看,也可能包含停等紅燈時已穩妥靜止的情形,最後撤銷原本3000元的罰單。 一審撤銷罰單,上訴審卻翻轉結果 不過,案件後來進入上訴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交上字第339號判決,最後廢棄原判決,駁回駕駛人的訴訟,也就是原本3000元裁罰恢復有效。上訴審法院採取不同見解,認為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不論車輛正處於行進狀態,還是因紅燈而暫時停止,都有可能因操作手機而分散注意力。一旦突然出現交通狀況,駕駛可能無法及時反應,因此人在車道上暫時停等時,仍應維持對周遭交通情況的注意。 法院進一步檢視個案情況發現,該名駕駛操作手機時,直到員警騎到車輛旁邊並示意,他才注意到員警存在,法院據此認為,使用手機已經造成駕駛分心、影響對周遭交通狀況的注意,因此符合「有礙駕駛安全」的處罰要件。法律百科整理相關法院實務也指出,多件法院判決採取的方向,是認為車輛在車道上停等紅燈時,仍屬整體行駛過程的一部分,因此禁止駕駛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但法院實務並非完全沒有不同意見。 停紅燈滑手機一定會被罰嗎?法院仍有不同判決 到了2025年底,又出現一起值得注意的案例。根據TVBS報導,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2025年3月開車行經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停等紅燈時因低頭查看手機訊息,被警方認定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之後遭裁罰3000元。 男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距離綠燈仍有20至30秒,車輛完全靜止,自己只是因收到訊息而短暫低頭查看,並沒有持續手持操作手機,也沒有漏看號誌或影響行車安全。 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後發現,畫面並沒有清楚拍到男子「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員警對手機當時的位置及使用方式等細節也無法明確說明;法院並認為,在紅燈仍剩20多秒的情況下,僅憑短暫查看手機的行為,難以認定已達有礙駕駛安全的程度。由於舉發機關未能充分證明處罰要件成立,最後撤銷原處分。 這起案件也顯示,「停紅燈碰手機」並非只要被看到就必然構成違規。實際進入行政訴訟後,法院仍可能檢視駕駛到底有沒有以手持方式操作、操作多久、當時車輛與號誌狀態,以及相關證據能否證明行為已符合處罰要件。 停紅燈可以回LINE嗎?汽車駕駛人可罰3000元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處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有相同行為,目前則處1200元罰鍰。 而且違規範圍並不只有「拿手機講電話」。交通部相關規定所稱的數據通訊及其他功能,包括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顯示影音或圖片、連上網路社群平台及執行應用程式等。因此,以手持方式查看LINE、回覆訊息或操作社群平台,也可能落入規範範圍。 內政部警政署目前的公開說明也指出,駕駛若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不論是通話、收發簡訊或閱讀簡訊,都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適用。警方舉發時則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及相關事證,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 車子停住就能滑手機嗎?停紅燈和「停好車」仍有爭議 法規並不是規定人在車內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使用手機。交通部《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汽車在道路上「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可以不適用禁止手持使用手機的規定。 爭議就在於,因為紅燈而暫時停在車道上,究竟能不能等同於上述的「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454號判決曾認為,文義上可能包含停等紅燈的情況;但113年度交上字第339號等判決則認為,駕駛仍位於車道的整體行駛過程中,即使暫時停等,也應維持對周遭交通狀況的注意,因此兩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綜合現行法規、警方說明與近年法院判決,停等紅燈時車輛雖處於靜止狀態,仍可能因手持操作手機遭到舉發;實際是否成立違規,則仍須視駕駛使用手機的方式、當時狀況及個案證據判斷。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內政部警政署「駕車未使用手機通話,僅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是否觸法?」、交通部168交通安全入口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454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交上字第339號判決、TVBS「等紅燈看手機遭罰三千!法官打臉警員舉證不足撤銷罰單」。 本文內容依現行法規、法院判決及公開資料整理,實際個案仍可能因事實、證據及法院見解不同而有不同認定;如涉及具體法律爭議,仍應以主管機關最新規定及司法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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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調查
- 原文日期:2025年3月 / 2025年底
- 產品、服務:行動電話 /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