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載朋友到目的地,車子才剛停好,坐在副駕的朋友沒注意後方車況,直接把車門推開,後方機車閃避不及撞上。遇到這種情況,不少駕駛可能直覺認為:「車門又不是我開的,應該是乘客被罰吧?」但答案未必如此。依現行交通法規,如果是一般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行政罰的處罰對象原則上是「汽車駕駛人」,可處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至於事故發生後由誰負擔賠償,甚至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則必須另外判斷,不能只看罰單最後開給誰。 朋友開車門撞到機車,為什麼可能是駕駛被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如果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發生事故,可處汽車駕駛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如果是一般自用車,即使真正把副駕車門打開的是朋友,行政罰的處罰對象原則上仍是汽車駕駛人,不會因為駕駛本人「沒有碰到車門」,就一定與罰單無關。 不過,法律另外設有例外。如果是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的代僱駕駛人,已經盡到告知乘客安全開關車門的義務,但乘客仍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這時才改為處罰該名乘客。因此,「朋友開的門,不是我開的」對一般自用車駕駛來說,並不能直接當成免除交通行政責任的理由。 車子已經停好,就能直接打開車門嗎?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關閉車門時,必須等汽車停妥;乘客原則上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如果是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則應由左側開關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也有由後方開關車門的例外。 開門前還必須注意行人與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才能把車門開到足以出入的幅度,再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因此,即使車輛已經停妥,也不代表乘客可以不查看後方車況就直接把車門推開。如果因此造成事故,仍可能構成未依規定開啟車門。 駕駛收到罰單,代表乘客就完全不用負責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處理的是交通違規的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後,究竟由誰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則必須另外依實際行為與過失判斷。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副駕乘客沒有確認後方有無來車,就突然打開車門,導致機車騎士摔車受傷或車輛受損,實際開門者若被認定有過失,仍可能必須負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實務也會從實際開門者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來判斷過失。例如基隆地方法院一件車門碰撞案件中,法院認定開門者在開啟車門時疏未注意車旁狀況,造成其他車輛受損,其過失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該案的事故型態並不是「副駕乘客開門撞倒機車」,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車門事故。民事責任仍會依實際行為人的過失程度判斷,不會只以交通罰單開給誰作為認定依據。 機車騎士受傷,還可能涉及過失傷害 如果突然開車門不只是造成車損,而是導致機車騎士摔車受傷,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重傷,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287條,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原則上屬告訴乃論。 不過,乘客開門造成事故,並不代表就一定成立過失傷害。事故發生後,仍要依現場情況判斷,包括實際由誰開門、開門前有沒有注意後方、駕駛是否有提醒乘客、車輛停放位置、機車騎士的行駛方式,以及各方是否盡到應有注意義務等。若雙方都有過失,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依個案情況受到影響。因此,行政罰的處罰對象,與事故後的民事、刑事責任歸屬,仍須分別判斷。 下車前怎麼開車門才安全?記住5個步驟 交通部168交通安全入口網提醒,開啟車門時可以依照安全開關車門5步驟進行:第一步,看後照鏡;第二步,轉身向後看;第三步,確認後方沒有其他人車;第四步,以反手方式先將車門開至適當縫隙;第五步,再次確認安全後,迅速下車並關門。 所謂「反手開車門」,就是使用距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開門,身體在動作時會自然轉向後方,也比較容易注意到後方接近的機車、自行車或其他用路人。因此,下次載朋友準備下車時,駕駛最好不要只確認車子已經停妥,也應提醒乘客先查看後方有沒有來車。朋友自己開門,不代表一般自用車駕駛一定不會收到交通罰單;反過來說,罰單開給駕駛,也不代表真正開門造成事故的人,就一定不需要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民法》第18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及第287條、交通部168交通安全入口網、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須依個案事實、相關證據及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準,如有具體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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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