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今(22)日舉行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4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會中決議通過115年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 村(里)長 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 ,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配合辦理。

本次協調會議通過的保證金數額分別為 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10萬元,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候選人保證金3萬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候選人保證金3萬元,村(里)長候選人保證金3萬元,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115年8月27日發布之候選人登記公告中載明 。

本會115年7月17日舉行委員會議,針對115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基於鼓勵政治參與,保障參政權,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回應民眾期待,通過調降保證金數額,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降為120萬元,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降為16萬元,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降為16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降為10萬元。

至於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訂定,則為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權責,惟選舉既同日舉行投票,各種選舉保證金數額允有一致之必要,爰配合上開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予以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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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政治